去年底以来,为规避《劳动合同法》(人们习惯称为新劳动法)引发的风波在各地纷纷上演:沃尔玛于2007年10月(),在深圳、上海、莆田、东莞4个采购中心突然裁员逾1200名;2007年10月底至11月初,深圳华为公司补偿10亿元人民币鼓励7000员工自愿离职;2007年12月5日,
泸州老窖为了应对即将实施的新劳动法,要求80多名员工以“个人原因”辞职;雇有11300名中国工人的日本厂商奥林巴斯决定,将于2009年前把中国的两座工厂合并为一座,并将本打算投入中国的约7亿元资金转投越南,这就意味着将大幅裁员,等等。
而日前,由国际知名经济学家张五常在其博客里发表的文章《新劳动法的困扰》又引发了国内经济学界及法学界的轩然大波,该文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维护懒人,()导致铁饭碗;“如果严厉执行新劳动法,失业率逾8%恐怕是起码的了”;新劳动法的实施“把改革得大有看头的经济搞垮了”。
针对外界普遍认为“《劳动合同法》是"铁饭碗"的回归”及张五常关于“新劳动法将搞垮中国经济”的言论,由法制日报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全国总工会法律部和北京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等机构联合举办的“蒙牛杯”《劳动合同法》权威论坛1月27日在北京大学召开,与会专家纷纷认为,上述错误认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对违法用工企业的姑息造成的,今后不能再让这种为了发展经济而牺牲国家尊严的情况继续发生。
新劳动法增加了用工成本吗? 外商撤资减产、辞退工人的主要原因是《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工成本。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张世诚指出,其实,《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只有违法企业的用工成本将大幅度提高,对合法企业的用工成本影响不大。
如果一家企业违反法律不跟劳动者订合同,不给劳动者上保险,当然用工成本会很低,因为社会保险费占了劳动者工资比例相当一部分。而不跟劳动者订合同,根据新劳动法规定,就要支付两个月的工资,而一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更是要付出双倍的代价,这些惩罚性措施确实大幅度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实际上,《劳动合同法》非但没有增加合法企业的用工成本,相反从某些方面看还降低了。张世诚介绍,有一次到中信集团调研《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对人工成本的影响,该集团人力资源部长告诉他,“可能没有影响,也许人力成本还要降低”,比如企业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就有可能降低。中信集团是高科技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一旦有与高端人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发生,这些高端人才往往狮子大张口,动辄要求几十万上百万元的补偿,而由于1995年《劳动法》没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的具体标准,法院往往会支持他们的诉求;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算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时,其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每一年的补偿金金额不得超过当地平均月工资三倍,这样一来即使像中信集团这样的高科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也不会太多,平均算来,北京地区的补偿一般不会超过12万元。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让“铁饭碗”回归了吗? 延伸阅读:
张五常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让劳动者惰性化,(延伸阅读:)甚至会使我们的改革成果毁于一旦,还有学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导致铁饭碗,是改革开放的倒退。
但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终身制的,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前述华为公司辞退职工的举措便是为了逃避这一法律义务。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指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如果将导致铁饭碗,按道理企业就不能与职工解除合同,但实际上,《劳动合同法》没有就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做例外规定,如果非要将二者区别开来,就是《劳动合同法》在第四十一条规定,当存在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要裁减人员及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等情形,需要裁减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上述规定说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能解除的。它与我们国家“大锅饭”时代的“铁饭碗”有本质的区别。(作者: 赵衡)(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田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