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大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为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精神,2月4日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对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住房是民生之本。党中央、国务院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居民住房问题,并始终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困难放在重要位置。通过推进住房体制改革,并辅之以财税政策、货币政策、信贷政策进行调节,经过近年来的几轮调控,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不断推进。截至2006年年底,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竣工面积累计超过13亿平方米,解决了约1650万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截至2007年10月,在全国656个城市中,已经有644个城市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占98.2%,累计改善了68.1万户低保家庭的居住条件。
但不容忽视的是,当前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房地产市场的失衡问题并未根本解决,房价高企、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负担严重等现象仍然构成社会发展中的不和谐因素。在此形势下,去年8月13日,国务院下发“24号文”(《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将以前调整商品房市场为主、保障性住房建设为辅的调控手段,进行了解构和重新定位,让调控之手回归到住房保障这一根本责任,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全新时期由此开启:构建有中国特色并符合国际惯例的住房保障制度,从根本上改变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中的公共职能缺位,成为下一阶段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
各国经验表明,保障住房制度建设需要一套有效的金融支持体系。在保障住房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如果缺乏持续、有效的金融资源支持,将导致许多配套政策措施因流于形式而难以落实。因此,努力为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一套有效的金融支持体系,通过政府和银行在此过程中积极、合理的定位,实现资金来源渠道的拓宽,成为保障住房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构建住房保障制度的金融支持体系,需要体现对住宅需求方的融资支持。目前对购房者具有政策性特征的贷款支持只有住房公积金制度,但该制度运行效率较低,并未体现出对中低收入者应有的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在利率、期限、项目资本金方面均作出了特殊规定,对引导有关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支持政府主导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进一步发挥金融机构在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方面的作用无疑具有积极作用。
构建住房保障制度的金融支持体系,需要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积极配合。实现对于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金融支持,一方面要求金融机构在加强商业性信贷风险管理的同时,要加快调整房地产信贷结构,优先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优先满足具有偿还能力的家庭购买自住房的贷款需求;另一方面,还要求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国家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切实改进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的金融服务。
目前,我国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家庭仍有近1000万户,其中低保家庭约400万户,占城镇家庭总户数的5.5%。切实解决这部分人群的住房困难,需要不断完善金融支持政策,需要各项配套措施的及时出台和有效落实,需要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和配合。我们相信,充分发挥金融支持体系对保障住房制度的促进作用,实现“居者有其屋”将不再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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