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李大妈的遭遇,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童朋方、翁敏律师发表如下意见:
在储户继承人能够提供合法遗嘱的情形下,银行根据内部及有关规定,要求其必须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说明书,这一要求超出法律对于继承的程序性规定。
根据《继承法》规定,只要遗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继承人就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包括有权支取存款。
“目前不少银行对于储户取款的身份证明要求是机械的,没有变通的,不符合储户支取存款的不同实际情形的需要,没有体现一种个性化的优质服务,甚至有些要求超出法律规定。”律师建议,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如何要求储户或其继承人提供取款证明,各家银行需要研究并加以改善。
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关于取款的证明要求,更多应当通过双方的储蓄合同约定,要从方便储户的角度,设定不同的且尽量简化的身份证明要求。
“当储户出现紧急状况需要救助,而本人无法去银行和提供密码时,其亲属如何能最快动用该储户的存款救急?”律师建议:“如果有储户处于需紧急救助状态的证明,储户的代理人或亲属又提供保证担保,在能够专款专用的情形下,建议银行可考虑允许储户的代理人或亲属直接支取存款,以保证储户能及时动用自己的存款来救治自己。”
“当储户的存款很少时,如果要求其继承人提供公证证明,那么其继承人就需花费不菲的公证费,该费用很可能接近于存款数。在此情形下,如果该储户的继承人能提供合法遗嘱,或公安机关证明,或单位证明,或户口本,或结婚证等,能初步证明其具有继承人身份的证明,且在该储户继承人签署保证担保的情形下,建议银行可考虑允许该储户的继承人直接支取存款,以降低储户继承人的取款成本。” (来源: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