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15日电(记者白瀛、隋笑飞)由国家版权局主办的《国有著作权管理办法(草稿)》征求意见会15日在京举行,20多位有关专家学者汇聚一堂,共同探讨《国有著作权管理办法(草稿)》。
这次会议的讨论议题主要是《国有著作权管理办法(草稿)》中提到的“国家享有著作权的可能性”等有关问题。
同时,据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国有著作权管理办法(草稿)》主要是希望解决“国有著作权的范围”“国有著作权取得的时间”“如何规定国有著作权的登记和公告”等问题。
北京大学教授马忆南发言时首先表示:“属于国家的著作权一定要经民诉法规定的公告程序才能由国家取得”。而就“国有著作权取得的时间”的问题,他发言时指出,国家取得著作权的日期应当是法院认定的日期,而不是公民死亡的日期。
就“国家版权局指定的社会机构对国家享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管理,其管理活动是否应限为非营利性?”“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管理活动的费用如何支出”等问题,北京大学教授潘剑锋认为,作为国家财产的一部分,相关机构可以对此盈利。他进一步建议,管理活动中涉及到相关款项的时候,应当收支两条线,即收入归国家,而有关支出应当由财政拨款。
关于“从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到权利归属最终确定这一期间,未经授权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有关部门能否对其进行查处”等,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肖建国表示,未经授权的使用能够构成侵权问题,而且有关负责部门也有权对此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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