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历史包袱、运行机制等原因,国有大型企业在改制重组进程中往往面临着诸多困难。不过,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2008年税务工作要点》或许将为这些企业带来福音:今年将研究支持国有企业重组上市的税收政策,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
业内人士指出,税收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杠杆,在改组改制中充当重要角色。一方面要鼓励企业实行兼并重组,走强强联合的道路,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要防止企业利用兼并重组逃避国家税收。财税政策及时为它们“减负”,有助于这些大型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加快转制步伐。不过国家应该明确对企业重组是否能享受税收优惠等问题。兼并重组企业税收政策制定得当与否,不仅影响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和经营效果,而且影响国家(税收)利益。
该人士还同时对兼并企业重组现状及相关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首先就是加强对被兼并重组企业税收的清欠工作。进行改制的企业应该提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由税务机关首先对被兼并重组企业进行清算,对其欠缴的税款在改制前积极清缴入库;对被兼并重组企业确实无力缴纳的欠税,由被兼并重组企业承继,并限期缴纳;对兼并重组企业在限期内补缴原企业欠税确有困难的,一律不能冲销欠税,而是挂账,待效益好后及时缴纳入库。
而对于纳税人,该人士认为应该重新确定以确保税收征管的连续性。对被兼并重组企业的旧纳税义务(补缴欠税的义务)与新纳税义务(兼并重组后的纳税应该如何确定等),依据兼并重组企业应该承继被兼并重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原则,兼并重组企业应该承继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纳税义务,即一方面承继被兼并重组企业旧的纳税义务,补缴欠税;另一方面,承担兼并重组后新企业的纳税义务。
对兼并重组企业的盈亏冲抵是否该做一个限制性的规定,上述人士认为,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以此来规范和约束兼并重组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增强其经营动力和压力,确保国家税收合理征管。因为实践证明,发达国家的税法对企业兼并重组活动中的盈亏冲抵一般都有限制,如日本税法规定,合并企业与被合并企业之间5年内不允许进行盈亏冲抵;美国《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对原税法较宽松的净经营亏损结转条款进行了修改与限制。
上述人士同时还指出,对整体资产转让和整体资产置换企业制定切实可能的税收政策和税务处理原则。对以经营活动的全部资产或持有的分支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外投资,换取投资单位的股权,将各自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部分活全部非货币性资产相互进行整体资产置换这两种方式,分别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和税务处理原则,将更有利于不同类企业的发展。允许兼并重组企业利用特殊的优惠政策合理避税。允许兼并重组企业,将被兼并企业的股票先转换为可转换债券,过一段时间后再将它们转化为普通股。制订多元化的税收政策,简化税收处理的操作难度。针对多种多样的兼并重组企业,制定多元化的税收政策,以便使各类兼并重组企业的税务处理简便易行。
国家通过税收政策支持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可以使企业减轻税务负担,但最终会采取何种方式,在哪些方面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我们只能是拭目以待。 (小 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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