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宣判了一起因手机内置铃声引发的侵权纠纷,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其生产的某款手机内置张含韵《想唱就唱》,被判赔偿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7万元。因不服判决,中电通信公司已经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张含韵的演艺经理人,CD《我很张含韵》由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版权,里面录制有《想唱就唱》等10首歌曲。
2006年8月1日,天中文化的工作人员在长沙
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一部中电通信公司生产的CECTV180手机,发现该手机中内置有《想唱就唱》歌曲,天中文化认为,中电通信公司的行为侵害其录音制作者权;长沙通程公司销售该型号手机,应当与中电通信公司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遂向长沙市中院起诉。
长沙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通程公司的意见是:其公司是从正规渠道购进此批手机,因此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中电通信公司辩称:关于涉案歌曲的赔偿标准,因为手机内置铃声不是一首完整的歌曲,只有60秒的铃声,不应依据以往关于录音制品赔偿的标准进行计算。
长沙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中电通信公司将涉案歌曲《想唱就唱》内置于手机记忆卡中的方式,将歌曲复制后提供给每一部使用该型号手机的用户,其行为侵犯了天中文化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现阶段因手机内置铃声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日渐增多,原告索赔数额较大、被告手机厂商认为版权收费过高、手机销售商是否应负连带责任等成为手机内置铃声案件的焦点。专家认为,应该提高手机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许多生产厂家其实并非刻意设置侵权音乐,只是在无意中使用了侵权曲目或用户界面。 (来源:长沙晚报)
(责任编辑: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