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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高“缩水”业主不满 房地产公司被判赔偿

  千龙网北京2月28日讯(记者 周翔 通讯员 李思)因开发商交付房屋的层高与合同上标注的层高不符,业主李先生将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2月27日,朝阳法院审结了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判决被告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李先生21702.5元。

  2006年4月15日,李先生与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的国美家园C区四期一商业用房,房屋总价为310036元,房屋层高为4.2米,供暖系统为中央空调。交房后,李先生发现合同中约定房屋层高是4.2米,但经实际测量房屋层高只有3.8米。李先生认为层高是业主空间权益的主要体现,也与面积相联系,现层高降低了40厘米,对于一般的居住用房都有重大影响,更何况其所购买的是地下商铺,空间感、可利用的上层空间、房屋的通风采光、消费者的舒适度等一系列问题都将受到严重影响。故李先生起诉到朝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层高缩水造成的损失49753.34元。

  庭审中,鹏润房地产公司辩称李先生所购买的房屋屋高确实是3.8米,合同中写的是4.2米是工作人员的笔误造成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中的赔偿计算依据是面积误差的赔偿方法,而非层高。法院认为就层高的降低以被告赔偿原告7%的购房款为宜,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另一位业主杨女士也因同样问题提起诉讼,法院根据相同理由判决被告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杨女士52658.9元。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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