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万永
2006年11月27日,某上市公司公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正式启动股改。此后,股改有序推进,直到股改通过。在股改过程中,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将于一年之内有选择性地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2007年11月1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资产注入事宜公告称,公司股改工作结束到现在已经接近一年,根据公司股改说明书中特别提示第七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于一年之内有选择性地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在此期间公司就该提示内容多次与控股股东沟通,目前尚无实质性进展。
对于该公司未按时兑现股改注资承诺的处理,目前,有关方面仅给予限售流通股份暂不上市流通的处理,即“限售流通股延迟解禁”。笔者作为律师,就该公司股改后未按期兑现股改承诺事件,陆续接受了公司中小股东的法律咨询。由此引发若干思考:
思考之一:公司大股东为什么公然违背诚信原则,经过整整一年的时间准备,仍无法完成股改注资承诺,这种行为违不违法?该不该向股民道歉?其中究竟隐藏什么深层次原因?
笔者认为,对上市公司未按时兑现股改注资承诺的行为定性,中小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法律常识进行理解:(1)承诺的内涵。上市公司的股改承诺是上市公司在股改方案中非流通股东对流通股东作出的单方履行一定义务的真实意思表示,它是股改方案中约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股改方案能否获得顺利通过;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为了使股改方案顺利通过,往往对其他中小股东作出各项承诺。比如,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承诺;注资承诺;非流通股限售期限等等;如果承诺得到其他股东的认可,则股改方案将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并得以实施,否则股改方案将难以推进。(2)承诺具有法律效力。股改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发出要约的形式要件,一旦被接受,就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义务。因此,股改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
总的来说,上市公司一旦违反承诺,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论情况发生何种变化,都必须竭尽全力履行义务,这既是考验上市公司诚信原则的问题,同时也是影响上市公司形象的问题。从以上分析可知,上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关于诚实信用方面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34条的规定,应依法向其他股东道歉。
思考之二:公司大股东违背承诺,构不构成违规违法,对中小投资者的损失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公司大股东违背承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关于诚实信用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股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投资者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该公司的股改,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支付的对价是10送1.8,而其他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股改对价是10送3,相对而言,该公司的股改送配比例明显较低。当时如此低的股改对价方案之所以得以通过,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大股东承诺一年之内将注入优质资产,一年之内注入优质资产,股价将有较大上涨溢价。现未按期兑现注资承诺,股价一直不动,对中小投资者来说,其损失包括少得股改对价及股票的溢价。因此,公司未按时兑现股改承诺注资,对广大中小投资者而言,是不公平的,其权益受损是明显的。
思考之三:监管者的处罚措施是否过轻,对类似公司能否起到震慑作用?
笔者认为,目前,对于该公司大股东未按时兑现股改注资承诺的处理,仅给予限售流通股份暂不上市流通的处理,这对公司大股东来说,没有实质性的利害关系。相反,如果将来注资,会被市场理解为重大利好,股价将上涨,股价上涨后,大股东的限售流通股解禁后再抛售,将带来更大的经济回报。所以,对已无害而有益的处理,对犯奸作科者起不到震慑作用。
思考之四:目前,公司大股东注资一事仍有很大不确定性,是否可以任其无限期拖延下去?监管层该不该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包括责令其公布注资计划、实施期限、再逾期承担什么责任?
假如,大股东在此期间利用注资的不确定性,大肆低价吸收筹码,届时又突击进行注资,而注资的结局肯定有助于股价上涨,而此时大股东限售股又可以解禁,人们不禁要问,这样对于已经卖出股票的中小股民来说,公平吗?
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上市公司未按时兑现股改承诺的事件给予重处,要求限期兑现股改注资承诺,并给予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注资计划、实施期限、再逾期承担什么责任等。这样,可对其他上市公司起到一种警醒作用,而且,这样处理可有效预防有人趁机操纵股价。
思考之五:若大股东耍赖,中小股民该怎么办?
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中小投资者可采取自救方式维权,组成维权联盟。具体为:一是行政投诉。投资者可联名向各级证券监管部门进行投诉,由监管部门进行查处,并责令、敦促承诺人限期采取一切措施兑现股改承诺;二是敦促履约。投资者可请求媒体曝光,或组成维权联盟,促使上市公司兑现承诺;同时可以股东身份致函承诺人要求其履行承诺义务,促使其通过内部安排及时兑现所承诺的各项应尽的义务;三是提起诉讼。投资者可根据承诺人的违约情形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承诺人履行承诺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如承诺人的行为经证券监管部门调查,认定构成虚假陈述并作出行政处罚的,投资者可依法追究其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
思考之六:对该事件公平合理处理的意义。
笔者认为,该事件得到公平合理的处理将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其一,有助于打造证券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的诚信机制;其二,有助于遏制减少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情形;其三,将有助于维护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四,有助于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黄昌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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