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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也要体现公平 先富地区可以先行发展

  □ 本报记者 秦炜 万敏

  又逢两会召开之际。2007年三月份,本报记者曾就企业年金发展的有关问题专访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功成教授,当时郑教授有关“中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年金”这一论点带给业界极大震撼和反思。

一年以后,我们再次走进郑教授位于中国人民大学求是楼内的办公室,在书香、茶香的萦绕下,再次就中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现状进行了深入访谈,此时,郑教授的身份略有变化,他连任了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劳动者收入偏低

  是企业年金发展的重要障碍

  记者(以下简称“记”):去年这个时候,您曾经说过“中国目前为止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年金”,现在您的看法改变了吗?为什么?

  郑功成(以下简称“郑”):基本没有改变。目前为止参加企业年金的人数依然有限,参与单位依然有限,占主体的仍然是垄断型的国有企业,这三点都没有改变。至于原因,一个是环境条件还不具备,再一个就是整个的劳动成本偏低,很多劳动者的基本工资都很低,解决当前生计都难,怎么能要求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再拿部分钱出来为他几十年后的生计张罗呢,因此,企业年金的不发达,很大原因上是劳动工资的偏低抑制了企业年金的需求,这已经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影响因素。此外,政府对企业年金还没有引起真正足够的重视,体现在一个方面就是,大家谈到“劳有所得”的时候,更多的关注是工资,甚至把关注点集中放在最低工资上,并没有把劳动者的报酬看成是一个包括工资、福利、社保等在内的体系。近年来最低工资标准已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它不能改变劳动者待遇偏低的状况。我认为应该三位一体统筹考虑,这样“劳有所得”才是比较完整的。

  年金必须建立在

  公平公正的分配基础上

  记:我国年金发展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解决?其中您认为最根本的是哪一点?

  郑:问题很多,但是我认为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要真正提高劳动所得在GDP中所占的比重,逐步改变劳动所得长期偏低的情形,同时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打破垄断,服从市场规则。这可能是企业年金现阶段需要解决的基础条件。打这样的基础可能企业年金的发展步伐会慢一点,但是基础打好了,企业年金就会成熟起来。同时,我认为还需要强调企业年金的公平问题,只有在普遍提高劳动成本的基础上,促使初次分配更加公正,才会真正对企业年金起到实质性的促进作用。尽管企业年金属于职业福利范畴,尽管企业年金是要追求效益的,但是它依然是一个福利机制,并且是一个含有国家福利因素(如免税)的职业福利机制,从而不仅要遵循企业内部的公平公正原则,还需要考虑社会公平公正原则。强调企业年金也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因为公平公正的初次分配是企业年金发展的基础,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是企业年金发展的基础,如果缺乏这一点,企业年金就很难发展起来,就算发展起来了也是畸形的。这是从机制和环境来讲的公平公正。从制度的构建来看,其实它也应该体现公平的原则。我去年到德国考察社会保障制度的时候,德国前劳动与社会部部长李斯特先生专门向我介绍过德国的企业年金,一个根本性的制度安排就是对有钱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与个人实施免税的优惠政策,对于低收入的劳动者则补贴其参加企业年金,法律规定,只要低收入员工一个月交五欧元,以后每年就能享受到几百欧元的企业年金待遇,它是通过政府补贴来促进低收入群体参与企业年金的,维护的是公平。为什么这样做呢?他告诉我,因为收入高的劳动者有余力参加企业年金,缴费国家是免税的,企业年金的投资所得也是免税的,这意味着参与企业年金的劳动者享受了两次税收的优惠,而没有参加的低收入者却什么优惠都没有分享到,这完全不符合社会公平的原则,所以对低收入者就应当由政府给予相应的补贴。不能让企业年金成为一个拉大社会收入差距的工具和手段。德国的观念与做法确实值得我们思考与借鉴。虽然我们不可能补贴所有的劳动者,但至少要向这个方面考虑,这个原则也应体现在制度的安排中。假如基本养老制度只能承担一部分责任的话,我们就要更有力度的政策措施(甚至包括财政补贴低收入劳动者来建立企业年金),促使企业年金真正成为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支柱。假设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下降,企业年金成为第二支柱,它也应当考虑公平公正原则而不是成为扩大收入差距的工具,这应成为解决前面所有问题的一个正确的理念。

  年金还不能作为全国性制度安排

  但可让富裕地区先发展

  记:企业(尤其是非垄断、非国有的企业)对年金的积极性始终没有被调动起来,也就是您说的“主角尚在热身”,2007年的状况有所改变但并不是太大,您对此有何看法,如何才能调动更多企业参与年金的热情?

  郑:政策环境的影响,一个是社会财富分配失衡的格局没有改变,财富分配向一方倾斜的现象没有改变,然后是企业的发展丧失理性,这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劳动工资那么低,怎么可能给职工交企业年金,因此,我始终强调整个劳动成本偏低是个大背景,所以从企业来讲,没有积极性。从劳动者来讲,他的收入本来不高,他急切需要的可能是更多的即期收入而不是像企业年金这样的预期收入,从而没有要求建立企业年金的强烈需求;从社会来讲,还没有形成外部的环境压力,大家的关注点还是最低工资甚至是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还没有转移到构建工资、福利(含企业年金)、社会保险三位一体的薪酬体系上;从政策来讲,对企业年金的实持性的支持政策还没有得到落实。所以我认为,企业年金从全国大部分地区来讲,近年内仍然不值得乐观,目前应当是一个酝酿的阶段,是为将来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准备条件的阶段。

  不过,我要补充一点的是,我认为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等发达地区是可以先行一步的,因为这些地区的工业化程度很高,最低工资标准也达到地一定的水平,建立社会保险与企业年金制度应当是其下一个提升劳动者福利的发展方向。在城乡差距巨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大背景下,企业年金还不可能成为一种全国性的制度安排,但是它应当成为先富起来的地区更加文明、健康、持续发展的一种必要的制度保障,因为给予劳动者更加安全可靠的预期是一定能够换取更加优化的人力资源配置的,也会更加呈现文明发展、和谐发展的景象。

  不能要求社保法来规范企业年金

  记:《社会保险法》是否应对企业年金做出规范?如何体现?

  郑:《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规定的是由政府主导、劳资分责的强制性保险,它是法定的劳动者的福利权益。企业年金则属于职业福利范畴,它虽然也含有社会责任因素,更多的是体现为一种政府引导下的企业激励机制。因此,不宜在社保法中进行具体规范,这是我坚持的一个看法。社保法必然要解决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保险问题,不能用大量篇幅来谈企业年金的问题。但是,企业年金又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从而在社保法中应当对企业年金有适当的定性,就是把它定为职业福利范畴内的有相关政策支持的补充保险。因此,人们期望社保法对企业年金进行具体规范是不妥当的,但像现在这样完全不提及企业年金也是不妥当的。我主张在社保法里有相应的条款对它进行原则性的规范。比如说增加一条或者一款,明确“国家鼓励发展企业年金,并采取相应的政策支持”,我认为这样就足够了,具体的企业年金还应当由专门的法规甚至法律进行规范。总之,社保法里应当且必然会提到企业年金,但期望不能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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