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期间透露出的一些重大信息值得重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出成立“国家能源委员会”和“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毕井泉表示煤电联动执行近期不会实施,也不会进行区域性电价调整。节能减排的执行力度将加大,预计会对电力需求增长速度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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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电力作为防守品种,由于煤电联动推迟实施,建议回避受影响较大的火电类上市公司。
1、能源管理机构改革:成立国家能源局
3月11日下午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涉及调整变动的机构15个,正部级机构减少4个。在能源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有:
设立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国家能源委员会”。由于能源问题涉及多领域、多部门,为加强能源战略决策和统筹协调,设立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国家能源委员会,负责研究拟订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审议能源安全和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原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将不再保留。
加强能源行业管理,组建“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主要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发展新能源,促进能源节约等。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及机构,与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核能管理职责进行整合,划入该局。
本次国家能源管理体制改革,与我们之前了解到的信息一致。虽然本次机构改革没有直接成立社会普遍预期的能源部,但是从实际管理权限上已经开始发生转移,有利于提高能源管理效率。机构改革的主要变化有:
“国家能源委员会”比原“国家能源领导小组”职能更加落实。原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实际工作主要集中于个别重点问题的解决,例如电力体制改革的遗留问题处理等。我们判断,新成立的国家能源委员会将更加注重能源战略、能源安全等方面问题的研究,工作方式也会更加常规化。
此“国家能源局”非彼“能源局”。新成立的国家能源局与我们以前所说的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已经有了本质变化。国家能源局的行政级别更高,虽然目前仍然由国家发改委进行管理,但是已经不可同日而语,已经为今后成立能源部规划好蓝图。同时,国家能源局的职能比原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的职能扩大,在继承后者全部职能的基础上,增加了原国家能源办的职能和核能管理的职能。
目前对监管职能如何定位尚无明确方向。在《能源法》制定和修改的讨论过程中,就对“政监合一”还是“政监分离”进行过讨论,既有人主张取消电监会将职能划归能源行政管理部门,也有人主张成立同一的能源监管委员会。从目前的信息来看,对这一问题国家尚未确定明确方向。
2、煤电联动:近期不会实施,没有“分地区涨价”计划
两会期间,国家发改委分管价格工作的副主任毕井泉参加新闻发布会时公开表示:“当前的主要任务是防止通货膨胀,涨电价对实现这一目标不利。”“第三次煤电联动不会在近期启动,市场所猜测的“分地区涨电价”的做法也不会实行。”我们判断:毕井泉副主任的讲话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息,在近期的国家工作重点中,控制CPI上涨过快优先于资源价格改革的推进。由于本轮CPI上涨有很强的成本推动特征,控制源头成本的上涨,控制PPI的上涨,成为政府控制CPI上涨的一个主要措施。上半年进行煤电联动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PPI上涨压力仍然较大,成为煤电联动的阻力。
2月份同比上涨6.6%,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上涨9.7%。
原油出厂价格同比上涨37.5%。成品油中的汽油、柴油和煤油出厂价格分别上涨8.7%、9.8%和11.4%。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出厂价格同比上涨18.5%。其中,原煤出厂价格上涨19.4%。
1-2月份累计,工业品出厂价格同比上涨6.4%,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上涨9.3%基于上述判断,我们建议对降低对煤电联动的预期,同时也要降低对火电企业上半年业绩的预期。大家不妨把CPI和PPI作为煤电联动的先行指标,CPI降下来是进行煤电联动的前提条件,在CPI降到政府认为可控的范围之后,还要预留一部分空间,在确实有把握之后,煤电联动就会被提上日程。
3、节能减排:对电力增长的影响可能会超出预期
3月11日,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张力军参加新闻发布会时表示:“去年我国单位GDP能耗下降了3.27%,节能8980万吨标准煤,但节能减排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在今后三年,完成“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的任务非常艰巨。”政府在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中主要将采取一下措施:
加强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各省千家企业节能减排的考核结果将于3月公布;
6月国务院将公布对各省政府的节能减排考核结果;
调整产业结构,通过严控信贷、土地闸门,节能和环保评估,提高高耗能行业的门槛;
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淘汰水泥、钢铁等落后生产能力;
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我国共设立了172个试点单位,通过试点进一步扩大循环经济规模。
我们判断:节能减排对电力需求的影响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直接需求方面:国家规划淘汰水泥、钢、铁落后生产能力分别为5000万吨、600万吨、1400万吨,生产效率提高,会相应减少电力需求。
间接需求方面:国家会通过经济政策等使企业自觉和主动地节能减排,例如取消对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的电价优惠,预计对一些企业的影响也会很大。
尽管节能减排对电力需求的影响结果尚不明显,我们建议对于“十一五”后三年的用电增长仍要谨慎对待。作为“十一五”期间的“约束行条件”,在我国的管理体制下,对于地方政府官员有足够的约束力。目前,已经有甘肃、山东两省的省长明确表示,如果“十一五”期间完不成节能减排的指标,就自动辞职,这充分反映了地方政府在完成这一指标的巨大决心。
作者:招商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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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