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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学者热议创业板


  刘纪鹏:发展创业板应坚持走自己的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纪鹏表示,我国发展创业板市场应该坚持走自己的路。创业板进入标准要从高到低逐步放宽。在交易规则上,创业板不能搞T+0,不能搞无涨跌幅限制。对于创业板保荐人制度,刘纪鹏表示,责任期限3年还是比较合适的。
对每个保荐人能同时保荐几家企业,刘纪鹏认为,按照主板规则的两家是不合理的,但多少家封顶也要有最高限制。对于发起人的股票锁定期限,刘纪鹏认为主发起人资本必须锁定,而且应该从严,36个月比较合适,其他的股东可以适当放宽。

  对于创业板推出对市场的影响,刘纪鹏表示,监管层应该发出自己的声音,打消投资者的疑虑。他强调,为防止暴炒,创业板上市公司推出第一批应不低于50家;以后是一批一批的推出还是一家一家推出,还需要观察。(郑晓波)

  吴晓求:完善交易规则过滤市场风险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昨日表示,未来的创业板将波动性很高,一方面存在炒作的因素,另一方面也是企业高成长高风险在股价上的体现,所以设计创业板交易规则要非常慎重。“创业板风险如何处理,到底由社会公众来承担,还是由企业来承担,还需要考虑。”吴晓求建议,在交易规则制定上应考虑如何过滤风险。

  吴晓求表示,不能把上市公司出现风险的主要责任推卸到保荐人身上,发行人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保荐人在信息披露过滤、审查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保荐人可能仅根据已掌握的企业材料无法识别一个企业的全部问题,所以,不能把上市公司出现风险的主要责任推卸到保荐人身上。他表示,发行人在公司发行上市中应该承担更多责任。

  “应建立一套针对发行人本人的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一个连带责任的制度。”吴晓求说,应该把责任更多地移到发行人本人,严惩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违规等,甚至可以责令发行人不能进入市场或其他更重的处罚。

  吴晓求表示,创业板上市公司壳资源的控制和利用,应该和主板市场有差别。他建议,创业板上市企业可以被收购,但不应该在挂牌交易的时候被收购,而是在退市之后可以收购。

  (郑晓波)

  华生:创业板应成为市场创新试验田

  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认为,创业板应该在创新上有所突破,应该成为市场创新的“试验田”。他说,市场化和国际化是我国资本市场解放思想和改革开放的方向,创业板应该进一步朝着市场化和国际化方向努力,应该有大胆的尝试。

  华生指出,创业板市场对于建立一个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有重要意义。由于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小,而且创业板的起步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不会对主板造成冲击。但他也认为,推出创业板应该注意把握市场时机。在市场极度动荡的时候应该审慎,以避免市场短期波动对创业板的顺利推出造成不利影响。

  考虑到目前主板市场存在的问题,华生认为,最重要的是,创业板应该杜绝资产重组、买壳卖壳等行为,如果企业达不到相关要求,应该直接退市。“应该借助创业板上市时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魏曙光)

  林义相:创业板应利于风投资金退出

  天相投资顾问董事长林义相昨日表示,在上市后风投资金退出的问题上,应该在不允许快进快出的前提下,给予其一定的退出便利,只有这样,后续的资金才会继续投资创新型企业。

  他说,创业板瞄准的上市资源由于自身的风险特征不适合间接融资,因为银行如果贷款给这些高风险企业,银行的风险和收益并不相匹配。而对于股权投资资金来说,这些企业具备投资价值,因为如果上市成功,其收益可能是几十倍的增长。

  林义相表示,创新型的小企业对促进自主创新将起到很大的作用。“市场普遍认为大企业比较有实力进行创新,但实际并不是这样,科技部有个统计,大概70%以上的创新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周荣祥)

  徐刚:创业板应降低门槛增加供给

  中信证券董事总经理徐刚昨日表示,目前创业板的门槛太高,应该降低门槛,此外在审批环节上也应该有所放松。为防止创业板被暴炒,应该消除稀缺性,让更多的创新型企业进入这个市场。他还表示,如果市场过冷,券商应该作为做市商进入市场,起到金融中介的作用。

  他表示对创业板有三个担心:一是担心目前创业板要求太高,造成一些很好的企业失去融资的机会。他举例说搜狐等公司在国外上市时实际是没有盈利的。

  二是从发行体制看,创业板虽然设立了新的发审委,但仍然是行政审批体制。这可能会造成低效率,对一些急于融资的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三是交易的问题。由于创业板规模比较小,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资金庞大,主板的主流投资者该如何参与创业板交易的问题值得思考。

  (周荣祥)

  左小蕾:创业板可引进集团诉讼模式

  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左小蕾昨日表示,从目前的主板市场发展来看,投资者对于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不充分理解,对于创业板市场,建议引进集团诉讼模式,强化投资者维权能力,促进市场各方权责利进一步平衡。

  左小蕾认为,对于创业板这个国内全新的市场来说,重要的是完善制度建设。由于创业板公司盈利模式与主板企业有重大区别,其应该受到更大约束,公司保荐人的连带责任应该成为创业板市场的应有之义。左小蕾还认为,创业板在发行方面,应该加强对上市公司背后的PE的管理。

  (魏曙光) 搜狐证券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搜狐证券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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