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工申贝)关于财产权属纠纷中要求确认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转让新余华源远东纺织有限公司95%股权合同无效一案审理终结,分别出具了民事裁定书和有关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法院准予上工申贝撤回对江西省新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一、双方确认于2006年2月24日签订的《反担保协议》终止履行。
    二、公司确认以其持有的张家港中东石化实业有限公司23.715%的股权、江苏雅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35.3259%的股权及上海华源针织时装有限公司88.53%股权为上工申贝的保证提供反担保;反担保范围为上工申贝为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的四笔借款提供保证所签订的《保证合同》,以及为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于2004年9月29日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提供保证所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全部款项。
    三、当上工申贝所承担的上述五份《借款合同》保证责任消除之日,公司为之承担的质押反担保责任同时消除。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44444.50元,由双方各半承担。
    
    
    
    
    
(来源: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