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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也受法律保护

  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固定工资、仅有双方口头约定的工资提成比例,发生争议怎么办?

  对于一个来北京打工已有八年的安徽姑娘刘玉珍来说,3月24日是她最高兴的一天。这天她拿到了二审法院的判决书。面对记者的提问,这个好强的女孩说,去年春天的这个时候,她为了讨回自己的工资,开始了艰难的讨薪路。


  提成比例说变就变

  从2003年起,刘玉珍就开始在北京大中电器公司大山子店担任销售员。经过几年的摸爬滚打,她的业务能力有了很大提高,销售额不断增加。2006年4月,她接手了一份新工作,开始为北京爱诺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电话机。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确定每月固定工资,只有一个口头约定,当月完成销售额11000元以上,就按销售额8%的比例提成。刘玉珍根据多年的销售经验,觉得完成这个销售额不算太难,于是欣然接受了这一约定。刘玉珍说:“当时我相信这家公司会遵守约定的。”

  最初几个月,刘玉珍辛勤工作,凭自己的能力拉来了不少新客户,每月的销售额都远远超过11000元,爱诺公司也一直按照约定支付提成。2006年12月,刘玉珍做成了一笔销售额高达11.58万元的业务,除此之外还完成了14709元的其他销售业务。刘玉珍高兴坏了,按照8%的比例,她可以领到1万多元的提成了。可她没想到,这次公司按8%提成支付了她14709元的提成计1176.72元,而11.58万元多的销售额只按照2%计发了提成计2316元。该公司负责人以这笔大额生意没挣到钱为由,拒绝了她的要求。

  法院替咱主持公道

  几次交涉,该公司一直没有明确的答复。一气之下,她向公司提出了辞职要求,公司还是不支付她提成款。

  虽然决定不干了,但刘玉珍咽不下这口气,刘玉珍决定打官司讨欠薪!

  刘玉珍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但西城区仲裁委认为刘玉珍与爱拓公司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驳回了她的申诉。在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刘玉珍起诉到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要求确认她与爱拓公司的劳动关系,判决公司支付拖欠提成工资和额外经济补偿。

  在法庭上,爱拓公司承认双方曾经约定8%的提成比例,但是却辩称2006年12月的高额业务是由大中电器精品部销售经理介绍的,并不是刘玉珍通过正常渠道销售的,而且在销售这批货物之前双方已经就2%的提成比例达成了一致意见。对于2007年2月刘玉珍的提成工资爱拓公司承认没有支付。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认为,刘玉珍和爱拓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对方按其工作量计发提成,双方已形成劳务关系。公司应按事先约定的8%的提成比例计发刘玉珍的劳务费。因为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所以法院驳回了刘玉珍提出的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最后判决爱拓公司支付刘玉珍劳务费共7740.28元。

  劳动者维权要靠法律

  但爱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07年11月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认为,爱拓公司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刘玉珍告诉记者:“我们这些打工的大都不懂法律,若不是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积极给予法律帮助,真不知道是什么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郭兴昌律师说,在北京像刘玉珍一样情况的打工者有许多。一般情况下,他们都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在发生争议时,只能靠《民法》来规范调整。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对方应该支付劳务报酬,否则就违反了民事关系的公平原则。但是无论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都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和保护。郭律师提醒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要尽量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以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记者丁国元实习生 张继宗) (来源: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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