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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自律管理中的司法介入应适度

  ⊙本报记者 王璐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及交易所自律管理职能的拓展,因交易所依法行使职权而引发诉讼的情况时有出现。该等诉讼既直接关系到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正常运作,也影响到整个证券市场的规范与发展。
由此,司法如何妥善、合理介入至关重要。最新一期上证联合研究计划课题报告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报告认为,有必要建立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司法介入阻隔机制,而在有效的诉讼阻隔机制没有正式建立前,司法介入交易所自律管理符合现代法治原则。但是,交易所自律管理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应有所限制。

  该课题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以美国法的研究为视角,着重研究其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司法实践,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司法介入政策的完善提出对策及建议。报告指出,交易所的市场监管职能通常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二是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三是对会员单位的监督管理。从历史上看,交易所在履行该等职责的过程中,曾出现了部分以其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诉讼。总体而言,该等诉讼的原告多为投资者,诉讼事项大多涉及交易所重大的市场管理行为,如暂缓交收,取消交易,终止上市。因此,如何借鉴成熟市场经验,构建有利于交易所履行自律管理职责的司法环境,是当前交易所自律管理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基本点在于依法确立有利于发挥交易所职能的、合理介入自律管理的司法政策,其关键则在于形成有效的自律管理司法介入阻隔机制、确立合理的司法审查范围。

  报告认为,建立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司法介入阻隔机制,是交易所自律管理内在本质、基本特征以及合理化解交易所自律管理法律风险的客观要求。因此,以自律监管为基础和渊源、以专业性和及时性为特征的交易所监管行为,原则上应建立诉讼阻隔机制,司法权应尽量少地介入这一领域。当然,限制或禁止以交易所为被告而发生的诉讼,必须给相对人一个可行的、有效的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途径。

  根据这一观点,报告称,为了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司法介入阻隔机制的最终建立,目前可行性的步骤应当是逐步完善相对人的救济制度,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设立复核专门机构,扩大复核范围。其中的重点工作包括:借鉴成熟市场证券交易所的普遍经验,完善我国证券交易内部权利救济的组织机构;完善处分程序和复核程序,建立公平的处分程序和复议程序,这是保障相对人权利的重要制度建设。二是完善国务院证券行政管理部门对交易所的监管,拓展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为防止司法过早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创造条件。交易所自律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决定了交易所一方面对上市公司、会员进行监管,一方面要接受国务院证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加强国务院证券行政管理部门对交易所的监管,防止交易所监管权力的滥用,也是司法介入阻隔机制建立的重要前提。同时,可考虑借鉴美国的做法,建立证监会对交易所自律管理行为的复议程序,为不服证券交易所复核的相对人提供权利救济。

  报告最后得出结论,交易所自律管理是一项公共职责,带有准行政权力之特征,根据现代法治精神,司法保持适度介入,可以作为一种外部性的威慑力量,防止自律管理权滥用。在有效的诉讼阻隔机制没有正式建立前,司法介入交易所自律管理符合现代法治原则。但是,交易所自律管理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应有所限制。总体而言,在相关案件实体审理中,应当坚持“合法性审查为主,合理性审查为辅”之原则。此外,在评判交易所是否应当对自律管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尤其是损害赔偿责任时,可借鉴美国的“民事责任绝对豁免原则”,严格限制交易所因履行自律管理职责而承担民事责任之标准。原则上,只要交易所实施自律管理行为中没有主观恶意,即便客观上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也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否则,如随意放宽责任认定标准,将影响并制约交易所在证券市场进行强有力的自律管理。(报告全文见D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搜狐证券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搜狐证券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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