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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要素决定工资倍增计划利弊

  深圳市政协委员王同信、王鸿利在提案中呼吁,要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使之与国民经济增长相适应;尽快制定并实施深圳市工资倍增计划,用五到七年时间使职工工资增长一倍以上,同时用三到五年时间实现最低工资倍增目标。
(《深圳商报》)

  这样的新闻总是令人兴奋。此前,在3月26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官员曾公开表示:广州将着力建立健全劳动报酬的公平合理分配制度,全面实施“工资倍增计划”,甚至被部分媒体评论视为日本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的翻版,表达了一种良好的期望。

  但中国的工资倍增计划显然不同于日本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因为现行统计体系并不科学,纳入统计体系的仅仅是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从业者以及个体劳动者在内的7类劳动者还没有被纳入到统计范围之内。相对而言,越是弱势群体越有可能被排除在统计体系之外,且数量极为庞大,如2005年末,厦门市全社会从业人员139.52万人,其中在岗职工总人数为68.5万人,还占不到从业人员总数的一半。

  近些年来,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有扩大趋势,使得统计弊端越来越明显、越来越不能反应中国劳动者真实的收入状况,统计部门每公布一次在岗职工收入标准,都会引发声势更猛烈的质疑浪潮,原因便在于此。这是决定工资倍增计划利弊的第一个要素,即统计本身是否客观、科学。

  决定工资倍增计划利弊的第二个要素,即是否所有人的工资都同时倍增。比较理想的结果是普通劳动者,特别是收入明显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过低收入群体,他们的工资收入增长速度应该快于工资收入畸高群体。在中国,后者主要指财政供养群体与垄断国企从业者,他们不能“千年不变”地做工资增长的急先锋。

  所谓收入畸高,即收入标准并非取决于劳动价值,而取决于特定行业、特殊地位与特殊权力。如财政供养群体,本来就是普通劳动者,按国际惯例是保持其收入在本国本地的中等收入水平,而在中国却演变成绝对的高收入群体,这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们侵占了其他群体收入增长的空间。

  第三个要素,工资倍增计划是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是不是下几个文件要求用人单位定时定点提高工资标准就可以了。一部新《劳动合同法》就搞得用人单位风声鹤唳、草木皆兵,何况工资倍增计划,对于企业的压力不知比前者沉重多少倍。

  所以在实施工资倍增计划时,一方面要考虑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切实保障劳动者利益,而同等重要的另一方面,是要致力于改善企业经营环境,要规范政府行为降低企业的社会交易成本,鼓励个人创业、企业创新等。不然,工资倍增计划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来源:每日经济新闻,许斌) (来源: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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