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沿海地带部分鞋厂倒闭的根本原因,是这些鞋厂的产品是完全竞争的,没有定价权。而知名品牌的鞋子就不再是完全竞争的产品,而是具有某种垄断特征的产品了。一旦一个产品具有了垄断属性,就可以有定价权。成本上升了,价格就可以水涨船高,顾客照买不误。
要获得定价权,就必须依靠创立自己的世界名牌。这是东莞鞋厂倒闭给我们的最大启示。
这两年,不时听到著名制造基地东莞的负面消息,最近突然看到东莞千家鞋厂倒闭的新闻。据说,那里不少鞋厂已经准备外迁。于是,很多人忧心忡忡,并积极寻找对策,以图重振东莞鞋业。
鞋厂大致把倒闭归结为三个原因:人民币升值、人工成本上升以及《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人民币升值确实是工厂倒闭的直接原因之一,但是人民币升值是对美元来说的,对欧元却一直在贬值。东莞的鞋不但出口美国,还大量出口欧洲,对美国的出口下降,对欧洲不应该下降太多吧。再说,对汇率变动的风险,也不是没有应对的办法,如改变结算的币种,不用美元而用其他货币,以及外汇掉期,都是非常有效的手段。
至于人工成本上升,更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伴生物。正是靠着成为制造业的基地,东莞等许多地方逐渐富裕起来,于是,土地、房租等的价格上涨在所难免,由此造成生活费用上升,所以,人工成本的上升是产业聚集的必然结果。同时,增加劳动者的收入,既是劳动者的必然要求,也是经济发展的目的。
至于《劳动合同法》,不过是把本来属于员工的权益规范化,工厂总不能以侵害员工利益作为运转的前提吧。所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至多不过是一个导火索,把鞋厂的问题提前暴露出来罢了。
总之,这些原因加起来解释的仅仅是:生产成本为什么上升。但是,成本上升并不一定就导致工厂倒闭。耐克鞋的成本也在上升,为什么就没有倒闭?
如果这些都不足以解释鞋厂倒闭,那鞋厂倒闭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呢?
很简单,就是这些鞋厂没有定价权,在人民币升值和人工成本上升,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鞋厂不能提高产品价格,而一旦成本超过价格,倒闭就在所难免。
不能提高价格,是由制鞋业的内在属性决定的。制鞋业属于完全竞争的市场,在这样的市场上,没有任何一家企业有定价权,鞋的市场价格是全世界所有鞋厂和消费者共同作用的结果,就像粮食的价格由所有生产者和消费者决定一样。在这个意义上,制鞋和种粮食没有区别。
所有的鞋厂只能接受这个市场价格,而无力改变这个价格。虽然东莞号称“世界鞋都”,产量占全世界的十分之一,但这是就总量而言,就单个鞋厂来说,没有任何一家鞋厂的规模大到能影响价格的程度,就如世界最大的农场都不足以影响世界粮食价格一样。
核心的问题在于,东莞的鞋不是耐克,不是阿迪达斯,而是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鞋,每个国家如果愿意都能生产。东莞能生产,越南、以色列、墨西哥等也都可以。在人民币没有升值的时候,在人工成本还比较低的时候,东莞的鞋比其他国家的鞋有优势,也就是价格一些便宜。但是价格优势,是难以持久的。
韩国是亚洲地区最早大量出口鞋的国家,后来随着人工成本的攀升,价格优势不再,于是,于是开始向我国台湾地区转移,现在,东莞成为制鞋的中心,不过是这种转移的重演,东莞的很多鞋厂老板都来自台湾地区。可以预计,东莞的鞋业将会转向劳动力成本更低的国家,如东南亚,非洲等。
这种转移具有不可逆性,因为人工成本一旦提高,便难以再下降。所以,东莞鞋业的出路不是回复到原有的规模,这是几乎不可能的。而是在多年大量制造的基础上,锻造几个世界级的名牌产品,就像耐克。耐克鞋和东莞鞋,质量并无很大差异,而价格却差别甚大。原因就在于耐克具有品牌影响力。知名品牌的鞋子,就不再是完全竞争的产品,而是具有某种垄断特征的产品了。一旦一个产品具有了垄断属性,就可以有定价权。成本上升了,价格就可以水涨船高,顾客照买不误。
这些年,“中国是世界工厂”,“外国人用的都是中国产品”,这些话时常挂在很多人嘴边。但是外国人用的我们产的东西,差不多都是鞋子、衣服这类没有多少技术含量,也不是什么名牌的产品。它们自己本来也生产,只是因为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而转移到了我们这里而已。比如电视是美国人发明的,美国是电视机的最早生产国,后来转移给了日本,再后来转移到了中国。因为对美国来说,生产电视已经没有比较优势可言,转移了这些不再有优势的产业后,它们就可以集中资源生产自己更拿手的,比如internet、windows操作系统等。反观我们用的发达国家的产品,比如波音飞机等,多是我们自己不能生产的。像internet这样的产品最需要的不是资金,不是劳动力,而是想象力和创造力。
要知道,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单单依靠生产完全竞争的产品就成为经济强国的,而是必须依靠创新能力和创造能力,依靠创立自己的世界名牌,美国是这样,日本也是这样。
我们已经有了创立世界名牌的基础,制鞋业就是如此,但是有了基础不一定就能做出名牌来,这里面需要我们努力的地方还有很多。这是东莞鞋厂倒闭给我们的最大启示。(王福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融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田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