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法院支持原告认为侵权事实成立
今天上午9时,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就意大利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 GUCCI S.P.A)诉江苏森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森达公司与第一八佰伴立即停止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森达公司应向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8万元。
创始于意大利G u cc i集团的“G u cc i”是享誉全球的奢侈品品牌,而印着“GG”商标的图案则作为“身份与财富之象征”出现在G u cc i的各式箱包、鞋类中,为商界人士和社会名流所推崇。
原告:原价3690元“跌”成187元
原告古乔古希公司诉称,自己系全球最大和顶尖的生产服装及高档豪华产品的跨国集团之一,公司的“GG”商标于1961年便开始使用,至今已有四十多年历史。
“经我们公司授权使用‘GG’商标标识的女士凉鞋,在华联新光百货(北京)有限公司中的售价为3690元。”原告代理人在法庭上陈述,2006年8月,古乔古希公司惊异地发现在上海浦东第一八佰伴中出现带有“GG”商标的女式凉鞋,该鞋的鞋里外围衬布上大量使用了“GG”标识,而该款女鞋鞋里中部系皮质,其上标有“Send a-w om-an”标记,很明显,该鞋由森达公司生产,并在森达专柜予以销售,而销售金额仅为187元。
古乔古希公司认为,森达公司和第一八佰伴的行为容易误导公众,使公众对该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误以为该商品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构成了对原告商标权利的侵害,故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15446元。
被告:专柜销售不会“误认”
被告森达公司则认为,自己生产的女式凉鞋上明确标注了森达商标,鞋盒上也清楚标注森达公司的企业名称和图形商标,同时鞋子在森达的专柜销售,作为中国驰名商标,消费者不会引起误认。“古乔古希公司的鞋类产品属于高端产品类型,森达公司大多属于中档商品范围,两者拥有不同的消费人群,区别明显”。
同时,森达公司还提出涉案女鞋上的“GG”图形实际上并非商标,也不是附加在商品或包装上的图案,它仅仅作为鞋材的花纹图案属于一种“标记符号”。“这个鞋材布料是我们的采购人员在市场上公开合法购买的,布料来源合法,我们没有任何侵权的主观故意。”最后,森达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第一八佰伴则表示,其与森达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委托代销合同关系,合法取得涉案女鞋,在销售时并不知道涉案女鞋是否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第一八佰伴已经尽到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第一被告侵权事实成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古乔古希公司的鞋类产品属于高端产品类型,森达公司大多属于中档商品范围,涉案标识使用行为将使相关公众对“GG图形”商标在表彰功能方面的评价发生变化,长此以往将直接影响“GG”商标的显著性,从而导致商标淡化。
法院还指出,消费者自己在购买时对产品来源“不混淆”并不意味着购买者周围的人不会产生混淆。涉案女鞋仅在鞋的中部标有“Send a-w om an”标记,当消费者实际穿着时,旁人无法看到被脚底遮盖的“Send a-w om an”标记,反而位于鞋里外围衬布上使用的“GG”标识却清晰可见,这将导致其他人对购买者实际消费品牌的误认,这种情形无疑会降低“GG图形”商标的价值,影响其表彰作用的发挥。森达公司作为专业皮鞋生产商,对于行业内的知名注册商标具有当然的注意义务,其在本案中对鞋材布料的选择存在过错。
至于被告第一八佰伴,法院认为其作为销售商合法取得涉案女鞋,没有证据表明其在销售时已经知道涉案商品侵权,故第一八佰伴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应立即停止涉案女鞋的销售。(15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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