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唐建)
[2008] 9号
当事人:唐建,男,1974年4月出生,时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投摩根)研究员兼阿尔法基金经理助理,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989弄38号202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唐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申请,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唐建任职上投摩根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所控制的证券账户交易“新疆众和”股票,为自己及他人非法获利152.7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06年3月,唐建任职上投摩根研究员兼阿尔法基金经理助理,在执行职务活动,向有关基金二级股票池和阿尔法基金推荐买入“新疆众和”股票的过程中,使用自己控制的中信建投证券上海福山路营业部(以下简称福山路营业部)“唐金龙”证券账户先于阿尔法基金买入“新疆众和”股票,并在其后连续买卖该股。期间,唐建还利用职务权限,多次查询上投摩根阿尔法基金投资“新疆众和”股票的信息,充分掌握了该基金的投资情况。截至2006年4月6日全部卖出前,“唐金龙”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新疆众和”股票60,903股,累计买入金额76.49万元;全部卖出所得金额105.45万元,获利28.96万元。此外,2006年4月至5月,唐建还利用福山路营业部“唐金龙”资金账户下挂的“李成军”证券账户、东方证券上海浦东南路营业部“李成军”证券账户连续买卖“新疆众和”股票的机会,为自己及他人非法获利123.76万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上投摩根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营业部情况说明及有关人员询问笔录,“唐金龙”、“李成军”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唐金龙”账户网络交易IP地址,上投摩根出差记录及报销凭证,“新疆众和”公司2006年第一季度报告等证据在案证明。
唐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有关禁止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有关禁止有关人员参与股票交易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七条所述基金从业人员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反法律规定参与股票交易的行为。我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对唐建作出了行政处罚。
同时,我会认为,鉴于唐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认定唐建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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