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邓琳)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制度”被提升为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对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进行解读时表示,作为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一项具体措施,原来的法规中只是规定各单位要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此次将其提升为一个法律制度,将会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具有更有力的保障。
据了解,这项制度在《残疾人保障法》中只做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内容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中的具体规定实施。根据该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而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就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李援说,对达到或者超过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均实行税收优惠。同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给予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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