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本产品不保本、欲退出受限制、风险提示基本无用……随着银监会对银行销售理财产品的情况开始地毯式检查,个体投资者亦开始对银行理财产品加大了关注。近日本报也接到不少关于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诉,从中可以看到,不少损失是由于对理财产品的合同解读的不正确所导致。
看懂银行理财产品合同,已经成为投资者应当具备的能力之一。
案例一 本金收不回反亏3万 家住龙岗的黄小姐对记者说,自己在2004年9月,以3万美金(24万人民币)的本金,买进某银行西安分行的一款理财产品,这个“外汇资金管理业务”的协议中有保本保证,但在今年人民币升值后,对美金的汇率“破七”,黄小姐致电分行一问,发现自己的本金已经缩水至20万人民币左右。她表示,当时该行工作人员对其承诺,每年会有15%的收益,但现在反而连本金都亏了3万多。
记者调查:记者就协议咨询了该分行工作人员,其解释,这款产品是到2011年9月才到期,保本保证中说明,是在到期日向甲方支付全部期初本金。如果黄小姐提出了提前提款通知,银行会在接到通知后第二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按照当天的“CDC指数”计算本金及收益,并且要扣除提前提款扣除额,而由于当前美元贬值,因此亏损在所难免。
律师看法: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焰表示,从协议来看,银行此举并没有违反双方协定,由于协议表明其为“外汇资金管理业务”,以美金支付并以美金结算,双方已经协定且签字,因此黄小姐需要自己承担美元贬值所带来的损失。
但协议中比较“打擦边球”的一点为,每一整年的利息收益中,有80%收益转入本金再投资。金焰认为,理论上每年80%的收益应该属于本金部分,而协议中表示到期后,银行根据届时CDC指数向客户支付到期金额,如果该金额小于起初金额,则向客户支付期初本金金额,“那是否意味着,如果到期日是亏损的,之前几年转入本金的收益全部不算?为期7年的理财产品,每年都没有收益?”
经验总结:对“本金”定义要清晰 就协议中的本金问题,金焰对投资者建议,在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时,除了保本的期限,投资者还要留意,协议中是否有清晰的“本金”定义,包括本金是否包括收益部分的转存,返还本金时是否还需要扣除服务费,以及该款理财产品亏损时,银行方面是否还收服务费等。
案例二 58万打新股资金被压 赖先生在日前投诉说,自己4月初在南山区南山书城旁边的某银行鹏龙支行,将58万元的资金存在一个新开的账户,并签订了一款打新股的理财产品协议。4月7日开始,按协议申购新股,15日,该银行发短信表示此前的新股未申购成功,但又将集中扣款参加16日的新股申购,到21日(4个工作日后),同样方式继续扣款参加22日的新股申购。
赖先生这一查才知道,这半个多月里面自己的58万资金从未返还至自己账户当中,而按照协议,在新股申购日后4天,银行需将未中签资金按比例返还至投资者账户。
记者调查:该银行的分行经理解释,由于这段期间的新股发行比较密集,所以银行频繁返还账户资金比较麻烦,所以会出现账户资金尚未返还便再抽取去申请新股的情况。而在账户资金尚处于打新股的状态中时,客户便不能立时中止协议。记者提出,协议表明投资者可自主申请退出这个理财计划,这位经理表示,客户可以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银行自受理书面申请之日起,便不再扣划其账户资金参与新股申购。而昨日,赖先生也对记者反馈,其账户资金已经返还到户。
律师看法:金焰对此分析说,赖先生在阅读协议的时候忽略了“资金流动性”,因此影响了其支取资金。一方面,“该协议不设立确定终止日期”不规范,任何理财产品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期限范围,另一方面,从客户提出书面退出申请,到银行受理书面申请之间相隔多长时间,也没有明确。
经验总结:清楚投资期限相关准确时间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结构金融研究室研究员袁增霆建议,在签订一款理财产品合同之前,投资者应当具备三个方面的基本能力,其一,了解自身的投资喜好,可以通过阅读理财产品本身的说明书与合约细节,了解产品的投资方向和历史;其二,准确了解理财产品的支付条款、红利分配及权责;最后要清楚投资期限的起息、到期日的准确时间,以及能读懂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及细节解释方面的条例。(记者石秋菊) (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