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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岳集团宣布,接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驳回了蓝星有机硅厂对集团附属公司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法院确认,根据其对原告提交相关文件和有关证据的审阅,该等文件和证据中未涉及本案原告主张的侵犯其涉案专利权的行为的事实,因此法院对原告起诉被告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山东东岳氟硅材料及北京石油化工设计院共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主张不予支持,同时认为东岳集团附属公司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为不适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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