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剑雄
能否由政府根据震灾后的实际情况制定一项政策,根据破产法的原则,核准个人因破产而免除一切公私债务
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原来以按揭贷款购房的受灾群众立即面临一个难题:如何继续按月归还贷款?有的所购房产已化为乌有,有的已严重损毁,有的成了危房;有人侥幸逃生却已一无所有,有的借贷人已经死亡,有人已失去收入来源。
现在银行决定,对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借款人可以免除债务,这自然是好事一桩。不过仔细一想,真做起来并不简单。怎样确定借款人是否有还贷能力,有多少能力?是全免还是部分减免?就是在平时也不容易,何况是在证据、证物、证人都不完好的灾后时期。另外,债务免除后,产权如何确定?与已还贷的百分比是否有关?
而且受灾群众的债务并非只涉及房产,更不限于银行。如企业或法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或财务往来,民间的借款或经济关系,情况极其复杂,有的原来只有口头协议,有的一方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偿还或追索能力。对由此而产生的纠纷,既缺乏现成的法律法规,也不能都靠行政机构来处理,或由非政府组织来调解。
如果我国有个人破产法,那么,因为震灾而一无所有,或所余财物仅够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只要向法院申请破产就可以了。法院核准后,申请人的所有债务自然解除,由法院负责清偿。但在没有个人破产法的当下,个人和法院都无能为力。要是都通过诉讼方式追索,不仅举证困难、法院不胜负担,而且大多数判决会无法执行。另一方面,根据现行法律,公私企业是可以申请破产的。一旦企业被核准破产,又没有清偿能力,其私人债权人就血本无归。对个人而言,显然有失公允。
当然,马上制定并通过一部个人破产法是不现实的,而且即使通过了,法律也不能追溯。所以能否由政府根据震灾后的实际情况制定一项政策,根据破产法的原则,核准个人因破产而免除一切公私债务。例如,失去家园的公私债务人只要声明没有其他财产或存款,并承担法律责任,就能依法破产。至少可以规定一项政策,允许个人免息延期偿付若干年。同时设立一项基金,用以救济因债务链而影响生存的企业或个人。
这次震灾又给我们提出了制定个人破产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类似的灾害还有可能发生。为了保证个人的生存权,为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中国需要这样的法律。
(作者为复旦大学历史学教授、全国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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