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5月29日专电(记者王炳坤)辽宁省丹东市一银行职员为了挪用储户存款,先后8次变造储户身份证、模仿储户笔迹,将储户存单或国债挂失并取出。尽管事后钱款如数退还,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近日还是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今年28岁的汤某曾是丹东一家劳务公司劳务派遣至中国
工商银行丹东分行的工作人员。2005年至2007年,汤某在担任这家银行两个营业部的储蓄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8次采取变造储户身份证、模仿储户笔迹签字的方式,将储户的存单或国债挂失。然后,她利用同一手段将储户钱款取出,共计取出储蓄金38.5万元归个人使用。2007年12月,汤某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查明,被汤某取出钱款多为3?5年期的定期存款或国债,这些存款被汤某使用的时间均超过3个月,而且直至案发时还有13.5万元没有归还。后经公安机关做工作,汤某退还了全部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汤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且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由于汤某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并已退还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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