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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不宜再拖延

  “保险赔款占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仍然很低,与全球平均水平有较大的差距。”从年初已造成了1516亿元人民币直接经济损失的雪灾到损失至今难以估算的汶川大地震,保险业建立巨灾保险体系的呼声越来越高。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和调动商业保险双管齐下分散巨灾风险,成为大多数保险行业业内人士的呼声。


  风险分散渠道多

  “房子没了还要还房贷。”由于目前在中国唯一可以转移自然灾害给房产带来的损失的“房贷险”中地震免责,致使“地震造成的损毁”成为目前国内保险业的盲区。而在一些地震多发国,这个盲区可以通过国家设立的巨灾保险等制度覆盖的。

  在日本、新西兰等地震多发国家和地区,针对地震的巨灾保险制度均较为完善。其中,被誉为全球运作最成功的灾害保险制度之一的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最主要的特点就是:风险分散渠道多,政府与市场协作,双管齐下。

  新西兰应对地震风险体系包括三部分: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和保险协会,其分属政府、商业机构和社会机构。一旦灾害发生,地震委员会首先行动,对灾民进行赔付。地震委员会负责法定保险的损失赔偿,房屋最高责任限额为10万新西兰元,房内财产最高责任限额为2万新西兰元;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负责超出法定保险责任部分的损失赔偿;保险协会负责启动应急计划。其中,地震委员会积累的巨灾风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强制征收的保险费以及基金在市场投资中获得的收益。除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外,地震委员会还利用三个层次的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风险分散。如果地震委员会支付的2亿新元难以弥补损失,则启动再保险方案;如果损失额超过20.5亿新元,则由巨灾风险基金支付至耗尽;仍不足时,由政府负担剩余理赔支付,承担无限赔偿责任。

  在日本,地震保险的核心机构是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JER),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非寿险公司)投保地震保险,保险公司向JER全额分保,JER再将所有承保风险分为三部分:一部分自留,一部分转分保回原保险公司,另一部分转分保给政府。发生地震灾害之后,根据损失大小分为三级,按照既定规则进行责任分配。初级损失完全由JER承担;中级损失由JER和原保险公司承担50%,政府承担50%;高级损失由JER和原保险公司承担5%,政府承担95%。也就是说,损失越大,政府承担的部分越大。如果单次地震事故保险损失总额超过最高赔付限额,那么将按照最高赔付限额与保险损失总额的比例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

  美国地震多发地加州同样成立了一个由保险企业自由参加和出资、由公共机构管理的加州地震局。除了向会员保险公司收费外,加州地震局还通过贷款、再保险、投资等方式募集资金,且不用缴纳联邦收入税。据了解,加州地震局最高可进行总额80亿美元的保险赔付。按照法律,加州地震局不能宣告破产,如果发生重大地震灾害而资产不足,保户之间则平摊费用。

  他山之石可攻玉

  关于地震财产保险及灾后重建,同样是地震频发的伊朗对中国来说有着更多的经验教训可以吸取。

  2003年12月26日,伊朗东南部克尔曼省巴姆地区发生里氏6.3级地震,造成约3万人丧生。由于在财产保险方面,伊朗各保险公司尚未建立专门的地震财产保险项目。在不少保险公司,有关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赔偿项目需要在购买主要险种如火灾险之后单独购买,其价格有时会翻一番,而需要另外单独购买的项目往往易被投保人忽视。

  视地震规模不同,伊朗地震灾区的重建工作一般持续半年到10年时间不等。伊斯兰革命住房基金会是负责重建的机构之一,它的职责包括:监督重建建筑质量;选择技术过关的人员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使用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改善当地的环境结构;处罚违规者等。然而,由于缺乏资金等多方面原因,伊朗部分地区的地震灾后重建工作远远落后于预期,以2003年发生的巴姆地震为例,地震发生迄今已有四年多时间,市区内还有许多灾后临时搭建的简易房屋在使用,有的甚至被用作诊所和商铺;市区内出现不少烂尾楼;当地物价过高,失业率居高不下;卫生设施恢复缓慢;受损的世界级文化古迹巴姆古堡仍未得到妥善修复。

  伊朗灾后重建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包括:负责重建的机构和项目较多,缺乏协调和统一管理;对各种项目缺乏有效的监管;一些承包商唯利是图,使用劣质材料,雇佣技术不过关的工人进行施工;缺乏重建资金;由于管理不善,来自伊朗国内外的捐款存在被浪费和贪污等现象。而这些问题,在我们今后的灾后重建工作中无疑都应该加倍重视起来。

  再保险业巨头盯上亚洲巨灾保险

  5月25日,英国《金融时报》援引瑞士再保险公司亚洲公共部门业务开拓组负责人安德烈亚斯?博尔曼的话说,公司正在向4个亚洲国家政府推销巨灾保险产品,谈判已取得进展。博尔曼说,他相信,缅甸强热带风暴和中国四川大地震的相继发生,某种程度上加快了谈判进程,数周内可能达成首份协议。

  “有必要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由所有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分摊巨灾赔款。”中国人寿董事长杨超日前对媒体表示,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投保地震、风暴、洪水、火灾等巨灾保险缺乏必要的强制要求,仅靠保险公司以商业运作方式开展巨灾保险业务难以扩大承保面,制约了巨灾保险业务规模的扩大和巨灾保险作用的发挥。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也表示,由于起步晚,基础薄弱,覆盖面不宽,功能作用发挥不充分,保险业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特别是由于没有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商业保险在补偿巨灾风险损失方面发挥的作用还很不充分。

  据了解,中国保监会一直在酝酿建立巨灾应急处理的长效机制,提高保险公司面对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理能力。而从世界范围来看,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进行巨灾风险管理的模式更符合发展需求,包括欧美以及许多发展中国家均选择这一模式。

  不少专家认为,设立巨灾保险基金是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有效路径。因为保险公司各自积累的准备金比较分散,很难形成有效的规模,在应对巨灾损失时无法实现资金在全国范围的统一协调使用。巨灾保险基金制度就是通过再保险的方式建立全国统一的巨灾保险基金,对巨灾保费实行单独立账、单独核算,由专业再保险公司代为管理,统一安排国际再保险、运用风险证券化(如巨灾债券)等方式分散风险,实现成本收益的最优化。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再保险企业,瑞士再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是为全球客户提供风险转移、风险融资及资产管理等金融服务。公司麾下的再保险新市场部提供巨灾等非传统风险的承保。瑞士再保险公司针对政府的巨灾保险将使投保政府在受灾后马上拿到保险金,以缓和刚受灾后财政吃紧问题。这些资金虽不足以覆盖数亿美元计的灾后重建支出,但能避免相关政府仓促改变财政预算计划、或从国际资本市场紧急抽回资金。

  据了解,迄今为止,只有地震多发的墨西哥政府于2006年向瑞士再保险公司购买了这种应急保险产品,规定的最高理赔金为4.5亿美元。瑞士再保险公司的最大竞争对手慕尼黑再保险集团也有类似巨灾保险产品,但均通过私人保险公司,而非与政府直接签约。(王立嘉 张睿) (来源:人民网-《市场报》)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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