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现代经济核心的金融业,地震灾害给金融业提出许多新的挑战,一方面要维护灾区和全国的金融市场稳定,另一方面要促进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那么面对灾害,金融业应该如何面对?
灾难凸显金融服务新难题
这场灾难凸现许多新的金融领域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损毁商品房的按揭归还问题。
造成这种尴尬的“双输”局面的原因,是购买房产时地震灾害保险缺失。目前,基本房贷险将火灾、爆炸、暴雨、台风等13种自然灾害列入理赔范围,而对房屋安全威胁最大的地震,恰恰是房贷险的除外责任。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老百姓保险意识淡薄。老百姓连盗抢险这种基本险种都不愿意买,保险公司在推广保险的时候,如果再增加地震等很多附加险,推广介绍都有难度。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个商业机构,就会把相应功能缩减到一个最低限度,以此来降低销售成本。
现行地震险政策的基本思路是,将地震险作为一个商业保险品种由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由于保险公司无力承担地震险的巨大风险,因此不可能积极地提供地震保险产品。没有广泛的宣传,广大消费者对地震险种知之甚少,这就导致大灾前的保障机会丧失。而银行则视保险为一种附带形式,并没有更多关注,也很少考虑抵押物损毁的问题。在汶川大地震中,大多数房产都无法享有保险赔偿,是导致银行和贷款者陷入僵局的根本原因。
面对这一金融难题,央行、银监会5月19日发布了《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指出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5月23日,银监会又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对借款人因地震造成的不能偿还的债务进行及时核销。这些措施对于稳定灾区的金融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具有明显的应急色彩,不能也不应该作为一种普遍的措施而广泛、多次应用。
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制度
保险业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目前,我国保险业的覆盖面不够宽,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国家的灾害救济手段比较单一,保险的保障功能受到了限制。目前,由于我国没有巨灾保险制度,灾难一旦发生,政府理所当然地成了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和最后总责任人。加上无震灾救助财政预算,只能临时调剂,有可能打乱了整个预算,甚至影响国民经济的平衡发展。
不可否认,当面对地震等巨大灾难时,无论是个人、家庭,还是保险公司或商业银行,都难有能力独立承担损失。因些,政府必须作为最后承担者,担负起保障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责任。从国际经验看,巨灾保障基金是由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与设立,由商业保险为国家承担管理职能,商业保险通过再保险渠道在全球保险市场进行风险分散的一种体制。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目标应当是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商业保险体系为框架,国家财政提供支持,全球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的多层次、多方位的保障体系。
事实上,早在2003年保监会就联合相关部门以及部分保险企业,拟采取商业运作与政策支持相结合的运作模式,力求在两到三年时间内把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框架建立起来。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也明确表示要建立巨灾风险保险体系。今年初全国大范围雪灾经济损失达1516.5亿元,获保险赔付的仅占2.3%,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30%至40%的平均水平。雨雪灾害后,保监会也表态国家巨灾风险体系的建立已进入了议事日程。业内人士称,这次地震给国家和公众补了一堂深刻的巨灾风险课,将推动我国巨灾保险体系建立的步伐。根据我国国情,应该从制度建设着手,尽快建立健全巨灾风险保障体系,设立巨灾保障基金,增强国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汶川大地震不仅严重威胁了灾区人民生命安全,其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灾后重建压力也是无法估量的。从年初的南方雪灾到此次大地震,接踵而至的巨灾再一次警示人们,只有尽快建立一套以国家财政为支撑、以再保险机构为支持的灾害保险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有效抵消自然灾害带来的巨额损失,保障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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