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陆海龙) 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南通市通州、海安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日前正式展开。
农村小额贷款组织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是“只贷不存”的非金融机构,即只能依靠其资本金发放贷款,而不能吸收公众存款。
《江南时报》 ( 2008-06-02 第08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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