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全文征求意见已经结束。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该项意见征集吸引了7000余人发表意见,高居人气榜首。
在意见征集过程中,大大小小各种性质的劳务派遣机构积极发表看法,他们认为条例对自身是个“利空”。
其原因是劳务派遣需签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短期用工的时间相矛盾,由此带来一系列员工最低生活标准补偿赔偿金等难题。他们呼吁,立法部门对该签约时限重新考虑。
而6月3日,著名劳动法专家、《条例》顾问专家韩智力接受本报采访时介绍,《条例》不可能作大的修改,最多进行局部的微调,“按照惯例,若不出意外,该条例将于6月下旬正式实施”。
韩智力透露,短期内国家也不会再针对《劳动合同法》出台更细化的相关法规,结合经济形势,大约两年后,国家将出台更进一步的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并将在劳务派遣等焦点问题上有所侧重。
劳务派遣企业担忧
劳务派遣企业的担忧缘于《条例》所规定的两年以上签约时限,与“派遣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用工时间相矛盾,由此带来一系列员工补偿赔偿金的难题。
北京神州信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总经理崔日对本报记者表示,目前他的公司已经暂停了派遣业务,他直言“派遣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规定,劳务派遣公司而言,风险及成本都很大”。
他解释称,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同时,该条还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还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而新近公布的《条例》草案明确,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这就意味着,在这两年约期内,如果将工人派遣到甲单位干六个月,工作完成,但又暂时找不到下家,派遣公司就得负担他几个月的生活费。”
而如果将工人提前打发走,几个月之后有工作了再召回来,更不可能。“因为若无法定理由,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公司被要求支付给工人补偿金。”
崔日说,“也许派遣行业将经历一次洗牌”。
5月上旬,《条例》草案公布的第二天,苏州人力资源同业公会就紧急召集各会员单位开会,商量对策。
该公会百余个会员单位,在苏州及周边从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其中很重要的职能就是劳务派遣。
“《条例》对我们而言严重不利,之前我们呼吁过延长‘6个月’时限,看来并未被采纳。”苏州人力资源同业公会相关负责人日前向本报记者表示。
上述负责人介绍,由于实际实施中,一些公司利用劳务派遣规避员工长期合同等问题出现,去年年底,全国人大法工委曾明确发出通知,要求劳务派遣期不得超半年。
这位负责人称,当时打听到这个规定很可能被写进制订中的《条例》,公会集合各会员单位意见,在2008年初与全国人大法工委沟通,建议改变“派遣时间禁超6个月”等规定。
但是“6个月”的期限仍被写进《条例》草案中。
上述负责人说,劳务派遣在中国还是新生事物,大多数企业都是守法的,而一旦《条例》定型,将影响到一大批劳务派遣企业,从而影响众多企业的用工。
除苏州同业公会外,一些外资或独资的劳务派遣公司,也在通过各种途径向政府反映意见,希望降低行业成本和发展风险。
拟出劳务派遣细化规定
对这些劳务派遣机构的担忧,韩智力认为大可不必,“发展肯定是有空间的,只要在法律框架内,政府是支持劳务派遣企业发展的,千万不要误读政策。”
韩智力称,政府希望通过《条例》规范的主要是那些规避法律的不法行为。比如,有一些用人单位自设劳动派遣公司,让员工与“派遣公司”订合同,再派回原来单位工作。
此外,还有一些劳务派遣公司通过设在不发达地区的劳务派遣公司,将劳动者派遣到发达地区,以节省社保费用。
“如果不存在这些问题,是不必担心的。派遣单位应该结合法律,认真思考未来的空间”。他还回应前述派遣公司负责人的难题称,按照法律规定,派遣工的补偿金、生活费等,都是可以与用工企业协商解决的,可以由用工企业承担。
韩还透露了部分政策上的“利好”消息,在《劳动合同法》及《条例》的基础上,今后国务院将会出台更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但具体是以劳动部门部门规章,还是以最高院司法解释形式出台,还未最后确定。但能够确定的是其中将会对劳务派遣等焦点问题有所侧重”。
而具体政策出台的时点,韩智力介绍大约是两年,“这个时间和劳务派遣规定的两年签约时间直接相关;并且也需要一些时间,来发现《劳动合同法》及《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韩智力介绍,现在,派遣工在单位工作满10年后是否可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派遣员工连续签订两次正式合同以后,是否可转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例》并未明确,这些都有望通过未来的政策来规范。
“在国际经济增速趋缓、美国经济收缩、人民币升值的整体压力下,我国就业形势也存在很大压力,在管理成本、人工成本不断上升的今天,甚至出现一些企业的不正常死亡,这些都要结合考虑。”
韩智力还透露,在《劳动合同法》立法调研阶段,国家原本设想先出台《劳动合同法》,再以国务院条例形式出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后由劳动部门单独出台更具体的实施细则,三个法条文件也都分别酝酿起草。
“但《劳动合同法》出台时的经济社会背景不一样了。”国家认为短期内不宜出台太细致的细则,遂决定二合一,将细则的部分条款充实到《条例》中,劳动部门不再单独出细则。
这种说法,记者也从一位接近劳动部门的专家处得到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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