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证监会表示要加强证券评估资格的准入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财政部企业司和中国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依法取得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从事涉及各类已发行或者拟发行证券的企业的各类资产评估业务,以及涉及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资产评估业务。
这是在今年4月29日,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简称81号文)后,财政部企业司和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首次就热点问题接受记者采访时作出的表述(财政部、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见A4版)。
针对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发生合并或分立后,其证券评估资格能否继承的问题,财政部企业司和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合并或者分立后仍然存续,且仍满足81号文相关规定,其证券评估资格继续有效;第二种情况是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后新设的机构,不能继承原机构的证券评估资格,只有满足81号文规定的全部条件,才可申请证券评估资格;第三种情况是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被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合并的,根据81号文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其证券评估资格失效。
上述负责人还明确了撤回、撤销资产评估机构证券评估资格的三种情形:一是资产评估机构发生不具备81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至第5项条件之一情形的,逾期未报告,未经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撤回其证券评估资格;二是情况变化导致资产评估机构不具备81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第6项和第7项规定条件的,撤回其证券评估资格;三是资产评估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评估资格,撤销其证券评估资格。此外,资产评估机构终止或者不再从事证券评估业务的,应当主动交回其证券评估资格证书。
在财政部、证监会对资产评估机构的日常管理措施方面,上述负责人表示,财政部、证监会依法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机构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日常管理措施包括:一是对存在被举报、首次承接证券业务等12种情形之一的机构给予特别关注;二是对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违反规定的,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并责令整改等措施;三是对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一定期限不适宜从事证券业务的惩戒,同时记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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