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剑锋
对地震灾区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家可归的农户重建住房,中央财政原则上将按每户平均1万元的标准补助。
据新华社报道,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出台《关于做好汶川地震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要根据灾区自然地理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引导帮助房屋倒损农户建造有抗灾能力、造价适中的房屋。
在重建资金来源的问题上,《指导意见》提出,要多渠道筹集重建资金。中央财政对汶川地震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家可归的农户重建住房,原则上按每户平均1万元的标准补助,对其他损房农户给予适当补助。
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由地方政府包干使用,按照重建规划和建房进度及时下拨。灾区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农户住房重建资金投入力度。受灾省(市)接收的社会捐赠资金,要重点用于农户倒损房屋恢复重建。
此外,《指导意见》还强调了对重建资金要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各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发放办法。使用捐赠资金集中重建的,要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反馈。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财政、审计部门要对重建资金进行专项审计、检查。
在此次《指导意见》发布前,地方上已有相关的补助政策出台。
5月下旬,成都市下属的都江堰市出台了对城市居民住房重建的补助标准,对因地震毁坏的私房,将采取住房实物救助或货币救助两种方式。
自愿申请住房实物救助的,由政府向每户受灾家庭提供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的救助安置住房。如果放弃住房实物救助,灾区群众也可以向政府申请货币救助,按照政府向受灾家庭提供70平方米救助安置房、每平方米2000元计算,给予每户14万元货币救助。
补助的标准为“最低70平方米,面积上不封顶”的原则,即按照每人16平方米的标准,如果全家总面积低于70平方米的,按照70平方米进行救助;如果总面积超过70平方米,按照总面积进行救助。
上述都江堰市的救助办法还规定,受灾家庭自愿申请并接受住房实物救助或货币救助的,原房屋、土地权属自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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