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特大地震灾害,让有天府之国之称的巴蜀大地变得伤痕累累。地震使数百万间的房屋顷刻损毁的同时,也给幸存者们遗留下诸多法律问题。比如,受灾群众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现在已经损毁,是否还应继续还贷?无力偿还怎么办?已经市场化的商业银行核销免除债务该依据何种法律法规?
这些现实的问题,引出了一个国内法律界的老话题??个人破产制度。
为此,《中国经济周刊》近日专访了曾经参与《破产法》起草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李曙光认为,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破产法》,是不完整的“半部破产法”,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制订五年立法规划,个人破产法应该被列入立法规划。
以下为记者采访实录。
震塌的房子,贷款咋办
《中国经济周刊》:此次地震造成了灾区极大的财产损失,特别是房屋损毁严重,许多受灾区群众瞬间身无分文、无家可归。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地震震毁房屋的按揭贷款问题,您有何妥善解决的建议?
李曙光:法律界现在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如果房屋遭受全损的话,贷款者不需要支付全款;另外一种意见是,贷款关系不因抵押物的毁损而消失。
对这两种意见,我个人认为应该区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况:如果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购销合同,且办理了房屋按揭的手续,但还没有收房入住,那么,房屋毁损的风险我认为就应该由开发商承担,如果开发商之前曾在保险公司投保的话就转嫁到保险公司,如果没有投保,开发商只能自己承担。当然,如果开发商资不抵债,可以申请破产。
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作为普通债权人,能够参与破产程序,申报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最后,无法获得清偿的那部分债权,商业银行就只能作为死帐进行核销。这种核销会形成商业银行的亏损,所以也可以考虑在商业银行不能承受时,由中央银行的再贷款(指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信用贷款)予以解决。
第二种情况:如果购房人已收房入住。我想目前大多数是属于这种情形,即人已经住到房屋里面了,已经拥有对房子的所有权并承担房屋毁损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购房人只能自己承担不可抗力因素带来的损失,而且仍需继续还贷。当然,如果购房人购买了带有地震险的房屋保险,风险可以转移到保险公司。
《中国经济周刊》:我们了解到,地震灾区的大多数贷款人是没有购买房屋保险的,而且目前市场上提供附带地震险的房屋保险的保险公司数量极少,审核也相当严格。
李曙光:如果没有购买保险,那么现在就只能承担风险。对我们大多数人来说,房屋可能是最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财产。那么在遭遇了地震这样巨大的创伤、并失去亲人与财产之后,还要受灾群众缴纳这么一笔巨大的贷款,确实是一个很大的难题。
个人破产法为何难出台
《中国经济周刊》:这个难题有没有解决的办法?
李曙光:如果有一部“个人破产法”的话,那么问题就很简单了。对于一个房屋毁损的房屋贷款者,可以申请个人破产,我们可以用破产法上的概念、方法对其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进行界定,对其破产债务进行豁免等。
比如我国香港地区的个人破产制度规定,一个人被法院宣告个人破产后,在随后的四年破产期中,在保障其个人基本的生活保障前提下,进行包括消费等行为的限制,四年后如无法偿还债务则可免除债务负担。
当然,债务豁免是有前提条件的,要根据债务人、或者房屋购买人、使用人或其家庭的具体情况进行区别对待:如果债务人在银行有很大的存款,或者有其他的投资收益和房屋财产,那么当然不应该豁免债务;但假如债务人连基本的生活都无法保障,那就应该考虑豁免其全部或部分债务。
从这个角度来说的话,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是很有现实意义又极为必需的。
《中国经济周刊》:既然“个人破产法”如此重要,那为什么去年实施的《破产法》中,没有涉及个人破产制度的内容呢?
李曙光:在《破产法》的立法过程当中,对于个人破产也有过很多的讨论,并在起草小组中引起过激烈的争论。在2004年的一审稿中,曾经把个人破产引进来,但在二审稿三审稿中又被拿出来了。
人大破产法起草小组对于个人破产这一块也一直比较关注,在2005年还专门组团到欧洲等地去考察个人破产制度及其运行情况。
因为个人破产法需要较完备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从这个方面看,个人破产立法的时机还不成熟。
另外,破产法需要一些配套法律的支持,如物权法等一些法律规定,物权法的一物一权、物权法定等原则,我认为跟个人破产制度是有冲突的。另外,与个人破产制度相关的担保法也已经很落后了。
《中国经济周刊》:那么“个人破产法”能够在近期出台吗?
李曙光:个人破产法立法应当提上日程,除了因为地震造成的房屋按揭贷款问题外,随着近年来消费信贷的飞速增长,出台“个人破产法”已经显得越来越迫切。
因为我们的企业破产法已经出台,所以只能采取个人破产法或者个人破产条例这样的方式来立法,人大现在正在做立法规划,我们也力争使个人破产法加入到这个立法规划里面来。我们现在要加快个人破产法立法的进程。
个人破产会增加银行风险吗?
《中国经济周刊》:您认为制定“个人破产法”目前需要解决哪些问题呢?
李曙光:我认为,制定中国的个人破产法必须着重解决以下五大问题:金融体系问题、中国人的个人消费方式以及个人信用传统的问题、相关的立法和法律的配套体系问题、司法体系方面的问题,以及政府管理力度和市场化的专业破产管理从业队伍建设问题。
对于政府管理问题,我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强调政府干预,因为政府最终很有可能承担个人难以承担的债务。比如个人破产导致商业银行为个人买单,而商业银行买单很有可能最终导致政府介入拯救。比如,这次次债危机,美国和欧洲的政府就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进行拯救。而且在个人破产方面,政府要扮演公共管理人的角色,我一直呼吁要成立一个破产管理局,来担任公共管理人的职责,同时来搜集个人破产的信息,作出对破产立法的一些相关解释等等工作。
《中国经济周刊》:此前商业银行对个人破产法的制定似乎顾虑颇多,认为如果有人恶意申请个人破产,会增加银行的贷款风险。
李曙光:这是对个人破产法的一种误解,个人破产法的目的是要让大家来共同分担个人无法承受的风险,而且这种风险是可监督、可控制的风险。
实施个人破产法后,会让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好处。比如,会让债权人在借款时更加谨慎,更加注重债务人的还债能力及信用是否良好。同时也让债务人借款时更加谨慎地衡量自己的还款能力,因为一旦申请个人破产后,个人信用就要大打折扣,此外个人行为也受到许多限制。比如,不能进行高消费,不能随意出国,以及商业行为要受到严格的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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