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志勇
6月16日,南宁糖业(000911.SZ)的一纸公告将这起追讨QFII违规投资收益的案件公之于众,这也是国内第一起针对QFII机构的案件。据南宁糖业公布的信息,QFII机构马丁居里在投资南宁糖业期间有三宗罪:持有5%以上股份没有及时“举牌”,达到举牌条件后又违规继续增持和不满六个月却违规大举减持。
南宁糖业称,公司于2008年6月11日收到南宁市中院一审案件受理通知书,法院正式受理南宁糖业与马丁居里股票交易纠纷一案。如南宁糖业胜诉,马丁居里半年内买卖南宁糖业股票至少数千万元的获利将收归南宁糖业所有。目前南宁市中院已经裁定冻结马丁居里投资管理公司396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据南宁糖业去年10月27日的公告,第一被告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MCIM”)、第二被告马丁居里公司(下称“MCI”)去年合计买入量占南宁糖业当时总股本的6.44%。MCIM和MCI同为第三被告马丁居里有限公司(下称“MCL”)的独资子公司。《证券法》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三日内,向证监会和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此期间应该停止买入,但马丁居里的简式权益报告书在两个月后的10月27日才出现。
不但这样,作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马丁居里不但未按规定持有南宁糖业股票,而是选择在2008年1月份连续多天卖出南宁糖业股票,累计卖出南宁糖业1453.5656万股,占总股本的5.07%,出售价格在18.34元至20.45元之间,获得较为丰厚的盈利。《证券法》第47条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马丁居里买入至卖出南宁糖业股票的时间间隔还不到四个月。因此南宁糖业将马丁居里及其旗下两家子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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