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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劳动争议与救助程序

  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近半年之后,深圳市试图推出细化的地方性配套法规。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就《深圳经济特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若干规定(草案)》(下称《若干规定(草案)》)公布于“深圳市人大网站”以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6月20日,是深圳市《若干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最后一天。该项法规经完善和审议后,有望于10月出台。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全国首例地方性劳动合同法规。此项配套法规着眼于操作层面,对《劳动合同法》的原则进一步细化。

  《劳动合同法》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由于对该法律原则性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争议不断,亦出现少数企业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用工行为。

  深圳出台的配套法规规定了企业和劳动者自律与企业发展、劳动关系中的集体协商、政府协调服务与监管、劳动争议处理与救助等方面的内容,值得关注的是,还设定了劳动关系中集体协商制、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制度、劳动报酬和工伤医疗费特别保护制以及停工事件的谈判及冷静期制度等。

  集体协商:每年至少一次

  《若干规定(草案)》的另一大亮点就是该法规拟全面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并就集体协商的程序,双方的义务等都做了细化。

  深圳市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段毅透露,将在深圳市先行先试的《深圳市集体谈判条例》有望明年出台。

  《若干规定(草案)》规定,企业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与工会和职工代表就下列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工资调整机制等集体合同相关事项;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以及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在集体协商双方的义务上,该草案要求企业应当为集体协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集体协商所需的信息资料,而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一方代表应当保守在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

  当企业与工会和职工代表协商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同时,区域和行业工会组织可以代表劳动者与本区域、行业内企业的代表或者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签订集体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个人合同,发生争议时,优先适用有利于劳动者的条款。

  该草案还明确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具体内容。包括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消费者物价指数及行业发展状况,提出行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布。用人单位与工会和职工代表可以以公布的行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作为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确定工资增长的依据。同时,将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最低工资标准,并规定当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比上一年度有适当增长。

  该草案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上,要求企业应当就劳动者工资调整事项与工会和职工代表进行集体协商,并且每年至少协商一次。“但是只有劳方和工会具有和资方对等的权利,这个协商才能真正发挥成效。”段毅认为。

  对无固定期限及劳务派遣细化

  由于无明确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中争议最大的内容之一。对此,《若干规定(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前一个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但如果“劳动者提出的条件高于前一个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协商,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深圳市工会法律工作部工作人员告诉本报记者,随后深圳市法院还将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解决劳资双方协商不一致时,仲裁机构或法院如何本着公平原则进行裁决。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采取大量任用劳务派遣工的做法,甚至一些本来是企业的正式员工也被转为劳务派遣工。之前广东省总工会曾认定一家大型造纸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与新《劳动合同法》相抵触。

  对此,《若干规定(草案)》提出,除政府公益性岗位、存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下、经过区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以及因原岗位的劳动者请假,需要他人临时顶替的这类岗位以及政府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岗位外,其余均视为直接用工。

  此外,《若干规定(草案)》提出,如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补签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拒签,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建筑行业,《若干规定(草案)》还要求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企业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取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1%存入银行专户,作为工资支付保证金。有欠薪行为的施工企业,不得入选建设工程承包商名录,已经入选的,则予除名。

  停工事件谈判制度

  段毅曾多次参加深圳市举行的《若干规定(草案)》的讨论会议。

  他对本报记者表示:“《若干规定(草案)》把‘停工事件’单独阐述,其显示的意义是使其公众化,其社会进步意义是要肯定的。”

  《若干规定(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争议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同用人单位谈判,反映劳动者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劳动者的合理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解决。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因劳动争议出现停工、怠工、闭厂等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损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市民生活秩序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后果之一的,深圳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要求企业或者劳动者停止该项行为,恢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会工作人员称:“我国的法律已经赋予了劳动者、工会以团结权、集体协商权,却对集体行动权无明确说法。《工会法》27条规定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需要协助企业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秩序。但没有了集体行动权的劳工博弈显然无效率。”

  该人士对记者分析,具首创意味的是,草案还规定了发生影响重大的停工时政府可以发布命令,要求劳资双方在三十天内不得采取激化矛盾的行为,这其实是以明确权利义务的方式,将集体行动权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

(责任编辑: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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