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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需明晰两个条件

  ⊙本报记者 叶勇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提出,要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

  《工作规划》提到的公务员退出机制成为社会关注热点。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治政府咨询中心副主任解志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公务员法》规定的退出途径有:辞职、辞退、开除。


  退出条件须明晰

  对于目前的公务员退出途径,解志勇表示,“问题并不在于这三种退出途径不妥,问题在于条件。”他说,“辞职、辞退符合哪些条件?不是很明晰,因此操作性不强。《公务员法》出台后,到现在通过这种机制退出的人并不是很多。”

  解志勇因此建议,条件可以制定地更详细,具体可以通过国务院解释或者公务员管理部门制定规章,地方立法机构也可发挥积极作用,把退出的条件细化。

  “《公务员法》规定的是一旦不胜任这个工作了,然后进行辞退,那么不胜任怎么定义?以谁的判断为标准?很多有能力的人却不好好工作,效率很低,但法律没有写得很详细,模糊的规定没有考虑主观上的动机和态度。”解志勇说,“现在真正需要辞退的是那些没有服务性观念的公务员,比如给这个单位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或者他处理的行政事务总是被群众上访。”

  公务员分类须明晰

  解志勇指出,对于公务员的免职,有些是职务能免但是身份没有免。而且,有些行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的公务员行政级别达到一定程度时,比如到了处级以上,可以和其他机关拉通使用,这样等于就进入了公务员系列。“那么这些人是不是进去了就不再出来了?我觉得也不是很明晰。因为多数公务员都是经过考试方式进去的,这两种是不是应该有所区别呢?”解志勇说,“尽管进去的时候是领导职务,但是可以签订三年或五年的协议,任命为处长期间就是处长,不提拔。现在只要是把职务给调到行政机关了,似乎就有了无限期的聘任。”

  解志勇就认为,公务员退出机制之所以很难有效运作,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务员分类不清楚。如果按1993年的条例,法律很好调整。但是现在很多公务员非在行政机关中,要按照《公务员法》退出,如果是普通公务员还好,但是具有一定级别就很难。“《公务员法》实施以后,目前还没有看到一起非行政机关中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退出的案例。”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贾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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