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建委发布《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购房人缴纳的首期公共维修资金的交存金额不再按购房款的2%交纳,而改为六层及以下的住宅按照100元/平方米交存,六层以上的住宅按200元/平方米交存。
“2008年2月1日后签订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的,按新标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仍需要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具体时间要在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市建委负责人表示,“对于在2月1日后签订购房合同,已经按照房屋总价2%的标准交存了首期维修资金的,可以到原交存单位办理多退少补手续。另外,售后公有住房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仍按照原标准执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也要按照新规定交存同样比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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