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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履职提供制度保障 国资委拟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

  见习记者 简尚波

  本报获悉,为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保障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民主权利,国资委主持起草的暂名《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制定工作接近尾声。

  在总结和提炼董事会试点单位实践的基础上,继《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之后,《管理办法》起草小组,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充分展开讨论,广泛听取意见,数易其稿,现已进入完善阶段。

  在国资委组织召开的一个研讨会上,国资委副主任王瑞祥指出,《管理办法》(讨论稿)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要求,对于规范职工董事履职行为、促进职工董事制度健康发展有着积极意义。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则多次提出,要依法推进职工董事制度,强调职工董事要依法准确履行职责,实现出资人、公司和职工利益协调发展。

  目前,这部政策性文件还在修改过程之中,预计下半年还会再次召开会议,听取有关方面的修改意见。

  据透露,这部《管理办法》分为5章,职工董事履职的工作条件、职工董事履职的特别规定、职工董事履职管理等为其中亮点。

  著名劳动关系专家张喜亮教授接受本报采访时说:“如何对职工董事履职提供保障和规范职工董事的行为,以及促使职工董事密切联系职工并接受职工监督等等,是这次制定的职工董事履行职责办法的重点。”

  据他了解,职工董事履职办法中两大亮点最值得期待:第一,文件从党组织、职代会、公司经理、工会等多个方面,为职工董事履职提供了制度保障;第二,对职工董事履行特别职责做了具体规定,如忠实反映职工诉求、维护职工权益,与职工进行经常沟通、接受职工的监督等等。这都体现出央企在制度建设上的进步。

  但对履职办法草稿一些具体细节,还有些不同的观点:如职工董事究竟是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好,还是通过工会报告工作便于执行;还有如何评价管理职工董事等等。

  为职工董事履职提供制度保障

  《管理办法》从下述几个方面为职工董事履职提供了制度保障。

  《管理办法》指出,董事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职工董事发表意见时,要充分考虑出资人、公司和职工三者利益。

  《管理办法》还规定,在研究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公司管理层应该邀请职工董事列席会议,根据工作的需要,公司管理人员有接受职工董事约谈的义务。

  “这表明,职工董事在事关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上,有权找经理谈话,对经理进行监督”。张喜亮称。

  《管理办法》还要求工会对职工董事履职活动提供相应的服务,比如提供反映职工权益诉求和民主方面的信息,包括劳动保护、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生产安全、培训教育等意见和建议。

  当董事会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管理办法》规定职工董事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并全面准确反映这些意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工董事应定期向职代会、工会或工会大会报告履职情况,接受监督、质询和考核。

  类似上述规定,对于保障职工董事规范且有效地履行职责给予了制度保障,对企业党组织、公司管理层、工会、职代会等其他相关方的行为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以前,有些具体事项没有明确规范,企业就会按照它的理解执行。比如,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去培训、开会等工作活动,有的就是使用工会经费开支,这显然是不合适的。职工董事也是董事,其工作活动所需经费都应当与其他董事一个渠道开支。”张喜亮说:“在职工董事履职过程中,党委起什么作用,怎么保障;工会起什么作用,怎么保障;公司应当为职工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怎样的保障等等,在职工董事履职办法中应当都有规定”。

  另外,这部《管理办法》对于职工董事特别职责,设计了议决事项和通报事项两大类:议决事项,包括用工、薪酬、劳动安全保护、职工教育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修订;通报事项,包括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的诉求、意见、建议,以及涉及职工的有关诉求意见和倾向性的意见。

  职工董事建制完善不限于央企

  近年来,我国各级工会积极推动职工董事职工、职工监事制度建设,逐步完善了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

  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全国在已建工会公司制企业中,建立董事会、监事会的企业数分别为8.5万和8.3万家,同比增长2.5万家和3.3万家。

  国资委管辖的央企在职工董事的建制方面相对处于优势。

  目前,实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的央企,按照规定,都有不少于1人的职工董事。而对于140多家央企来说,截至今年3月,已有62家央企建立了集团一级职代会,还有60多户企业明确2008年底将建立职代会。

  据专业人士称,地方国企则还有相当多的企业没有设置职工董事。

  不过,目前总的趋势是,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在国有公司制企业普遍建立的基础上,开始向非公有制企业拓展。

  据有关机构调研,由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到位,目前不少企业没有制定规范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制度与议事规则,更谈不上制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公司法》等相关法规也未对职工董事的权利、义务、职责作出具体规定。有些企业中职工董事工作不报告、不述职、不考评的现象大量存在,其作用的发挥大打折扣。此外,职工董事的政治与经济利益也缺乏机制保障,需要通过制定和出台有关政策不断进行规范。

  职工董事的整体素质水平与其承担的责任及职工的要求相比也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在参与企业决策、管理和监督时有一定难度。

  有些企业十几年都没开过职代会,一些外资企业则被称呼为“血汗工厂”。在这些企业,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更无从谈起。

  其中的原因之一,就在于资方对于劳方地位的漠视。

  “作为经济组织,企业离不开资本和劳动这两个要素,其中,劳动者拿劳动力的价值来投资于企业。企业不是投资者的私人财产,公司制企业尤其如此。这样,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员工没有参与权,我认为这是不成问题的问题。”全国总工会的郭军表示。

  张喜亮认为,相对民企和外企而言,基于国资委的高度重视,央企在职工董事制度建设方面的工作较为扎实。央企公司治理的经验,对民企和外企有着示范作用,至少能带给部分民企和外企一些反思。

(责任编辑:单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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