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上证所今日向上市公司下发通知,要求凡在2008年6月30日前在上证所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08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半年报的披露工作。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上证所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50家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无法在8月31日前完成本次半年报披露工作的,应当在8月15日前向上证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上证所将自9月1日起对上述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披露本次半年报后复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值得注意的是,上证所强调,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半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公布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或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与此同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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