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渝钛业股东大会于2008年6月23日审议通过了与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合并的相关议案,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未向公司提出要求的债权,仍将由公司按原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在公司与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将由合并后的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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