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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股权激励收益上限明确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公布《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专门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的一些问题做出进一步规范。其中,最直接的是,规定在行权有效期内,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原则上不得超过行权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40%;境外红筹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

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不再行使。

  这一补充通知还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需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合理控制股权激励收益水平,实行股权激励收益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

  国资委、财政部曾在2006年联合发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而此次公布的补充通知,明确了股权激励收益的上限。

  补充通知强调,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必须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补充通知规定,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激励对象行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周期性,在授予时业绩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并不得低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方式也在补充通知中得已完善。

(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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