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促进加快发展的政策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工商总局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支持地震灾区恢复生产经营、搞活灾区市场、重建家园,加快发展。
一、放宽市场准入,支持灾区市场主体恢复和建立
1.积极支持地震灾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持照合法经营。对在地震灾害中《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的,由申请人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查登记档案后,予以补(换)发,补(换)营业执照不收取工本费。
2.适当放宽设立登记和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期限。对于因地震灾害影响,不能在法定有效期内提出设立登记的,可以延长90日;公司注册资本分期注入的,因地震灾害影响实收资本不能按期到位的,股东认缴期限可以延长至90日。需要审批的,按审批机关批复同意延期时间办理。
3.扩大内资企业投资主体范围。取得外国长期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可以用人民币投资成为内资企业股东。
4.对新办的工业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涉及安全许可的除外)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可先核发经营范围为“筹办”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公司可零首付注册,3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工商部门核发有效期3个月的营业执照,两年内注册资本缴足。
6.简化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手续。港澳台地区自然人持相关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或合法入境手续到灾区支持重建,申办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登记机关核对身份原件后,可不再提交当地公证机构公证文件。
7.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在一年内可多次使用。外国(地区)投资者在我省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已经提交了经公证和认证后的主体资格证明的,该投资者一年内在我省再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不用提交公证和认证后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提交首次设立登记的登记机关证明及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的复印件即可办理设立登记。
8.债权出资。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将该企业向外方股东的借款转为投资。外方股东债权转股权需要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债借债的证明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9.外国投资者可以并购全自然人投资的内资企业,不受企业必须成立满一年的限制,原内资企业自然人股东可继续保留股东身份,企业类型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
10.认真做好受灾企业(含外资)和个体工商户的变更登记等工作。对地震灾害影响无法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所需规范文件的,可采取由申请人承诺限期补交,先予办理登记,事后加强监管等方式;企业、个体工商户在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中,虽暂不能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文件,但确有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可以先发照,并限期90日补交证明文件。
11.允许个体工商户跨登记机关辖区申请经营地址的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应持原登记机关签注意见的变更登记申请,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先办理许可变更后到经营地工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由原登记机关将档案移交变更登记工商机关,若在地震中登记档案丢失的,原登记机关出具证明文件,个体工商户协助提供相关证明,完善登记档案。
12.对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灾区个体工商户可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实行备案监管制。由个体工商户向经营地工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加盖发证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备案时间不超过一年,工商机关要加强监管。一年后仍需在异地继续经营的,要重新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工商机关出具经营情况证明回发照机关进行验照。
13.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当地政府指定或规划的位置搭篷经营,由街道办事处或相关单位出具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工商部门办理经营期不超过半年的临时营业执照,并加强管理。
14.引导、促进灾区自主创业,凡是灾区居民和农民以个人名义在灾区各县(市、区)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指定区域从事个体零售业、居民生活服务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经营项目除外)以及规定的其它项目经营的,可免费办理工商登记,恢复重建期内免收工商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15.积极支持和引导信誉好、规模大的农资龙头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到灾区开设农资经营连锁店,增加市场供给,方便群众购买。积极支持和引导农资、农机龙头企业到灾区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灾区农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鼓励灾区农民生产自救,自愿联合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出资,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增收。
16.灾后重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管理与服务。农民集中居住区内由乡、镇提供证明文件并标明用途为商用或经社区居委会同意能够作为经营性用房的,可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
二、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支持灾区市场主体健康快速发展
17.做好企业年度检验工作。对于因灾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年检的企业,允许其延期参加年检,并暂不收年检费用;由于地震灾害造成企业会计账目损毁的,年检时免于提交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重灾企业2007年度年检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免于提交。
18.地震前申请登记公司是分期缴付注册资本的,由于地震的原因,不能按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缴足的,可不视为虚假出资行为。
19.凡进入灾区市场销售食品、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的,工商部门免收市场管理费。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和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工商管理相关费用。对重灾市(县、区)一律免收市场管理费。
20.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全面推行市场分类监管,确保灾区市场秩序稳定。及时、准确采集各类市场主体信息,建立企业、个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实行信用激励、信用预警、失信惩戒、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对信用好的市场主体免予日常检查,对失信主体重点监管,施以惩戒,引导、鞭策其走信用发展之路。
21.强化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突出饮用水、方便食品、米、面、油、奶及奶制品、肉及肉制品等重点食品品种,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商场、食杂店等重点经营场所、受灾群众安置点、学校、医院周边等重点区域,法定节假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点时段,强化“分片划段”、“网格”等有效监管方式和责任。运用定期监测、专项监测和快速检测手段,加大灾区食品质量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经营行为,全力保障灾区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22.积极引导商家规范经营,倡导经营者尽好社会责任,做出诚信经营、爱心经营的承诺,认真落实索证索票、进货台账“两项制度”。引导商家对灾后重建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增强人民群众放心消费的信心,增强经营者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责任意识。
23.对重建中建筑用钢材、水泥、电线电缆、给排水管道、小型发电机、铝塑型材、电源插座等重要商品进行重点监测和监管;加强灾区周边灾后重建物资聚散地的监管,从源头净化市场环境,确保商品质量安全;加大投入,强化监管执法手段。
24.全力保障12315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渠道畅通。12315工作人员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网络,及时高效受理处理灾区群众申诉举报,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为灾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维权服务。同时,加强灾区及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灾区“应急市场”、集贸市场、超市商场、社区、学校等处12315受理点、联络点的规范化建设,真正做到网络延伸、贴近群众,规范服务,有力维护灾区群众合法权益。
25.制定推广使用《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示范文本。对灾区国家投资项目、重建重大项目、捐赠项目、对口支援项目以及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证工作,保障灾区恢复重建工作依法有效开展。
26.搞好合同监管,防止合同欺诈,提高灾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防骗能力。充分运用资信审查、监督履约等职能手段使灾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
27.做好灾区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工作,帮助灾区企业尽快恢复重建。坚持依法登记、快捷方便、灵活处理的原则,大力支持灾区企业通过动产抵押盘活资产、筹集资金,尽快恢复生产经营,特别是对大中型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申请,热情指导、上门帮助解决登记中的问题和困难。
28.帮助灾区企业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争创活动,加强信用培训、指导规范,多发展、多培育“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提高灾区企业信誉度。
三、实施商标广告战略,提升灾区市场主体竞争力
29.支持地震灾区实施商标战略。指导灾区企业依法做好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工作,充分发挥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在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中的积极作用。摸清特色农业产业的分布和资源状况,积极指导和支持灾区农户、农业专业合作社和企业注册农产品商标,大力指导和支持产业协会等组织申请注册地理标志。
30.对已申请还未初审公告的农产品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要通过调查了解灾害对当地农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地理标志产业的影响,结合商标管理职能,分门别类,确定专人,有针对性加强指导。对各地上报的、已申请还未初审公告的农产品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省局将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加快审理的请求。
31.对已注册的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各地要积极帮助灾区农业和地理标志产业恢复生产经营,加强农产品类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使用管理,加大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行政保护力度。
32.对一般商标注册申请已受理但未发布初审公告、该商标的注册对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确有必要的,以市(州)为单位,将商标注册申请的具体内容(商标名称及图形、类别、申请日期、申请人、商标代理人等)核查统计后,由省局汇总报国家商标局,以帮助灾区商标申请人尽早确权。
33.对因地震灾害影响,商标权利人不能依法及时办理商标续展注册、商标异议答辩、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提供证据等相关手续可能导致商标权利丧失的,各级工商部门要及时为商标权利人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应当事人要求由县以上(含县级)工商部门向国家商标局出具证明,并报省局备案,以帮助商标权利人办理相关手续。
34.对因地震灾害影响,丢失、毁坏商标注册证及相关资料的企业,各地工商部门要主动帮助其查询商标注册信息,指导、协助其补办相关手续,建立商标档案和商标管理制度。
35.对地震灾区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就有关商标驳回复审、撤销商标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申请、答辩、补正等有关事宜不能做出反应的,在受灾期间时限中止,待灾区秩序恢复正常后可顺延。各地应积极向商标申请人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指导和帮助当事人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36.指导灾区企业申报省著名商标,提高品牌的市场竞争力。在申报工作中对灾区企业书式材料的补正时限,将予以适度放宽;对材料完整性的要求,本着实事求是、方便企业,有利于恢复重建的原则,予以简化;进一步提高省著名商标审查工作效率,以鼓励和推动企业运用商标战略尽快恢复品牌的市场竞争力;对灾区经济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的企业品牌,其恢复重建对地方经济起着重要作用的企业,以及在抗震救灾中做出较大贡献的企业,将予以政策倾斜。
37.以灾区内“百亿工程”企业为重点对象,加强对灾区企业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指导工作,积极向总局推荐一批规模大,效益好,市场知名度、美誉度高,发展后劲足,对灾区重建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商标认定中国驰名商标,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地恢复重建和发展。
38.加强对商标代理中介机构的管理和商标协会的指导,提升商标中介机构服务灾区企业的质量,促进企业灾后的生产发展,推动灾区的灾后重建。
39.为灾区企业搭建信息平台,推动灾区广告发展。帮助、指导灾区企业制定广告战略,正确运用广告营销手段宣传产品品牌、企业形象,开拓市场、占领市场,使灾区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40.充分发挥工商网络信息资源,提供咨询、交流、服务平台,为灾区企业与诚信、有实力的广告经营单位牵线搭桥,帮助灾区企业实施广告战略,提高灾区企业及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四、加强工商行政指导,为灾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41.改进管理,提高效率,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对于申请办理登记的,特别是外来援建项目,登记机关要提前介入,主动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指导和服务;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登记中,尽量缩短登记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42.认真履行工商职责、依法行政,在职责范围内,全方位、全过程地为灾区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援助、法规咨询、政策引导、信息支持等政务服务。
43.尽快恢复建立市场主体登记档案,为依法监管奠定扎实基础。灾区各级工商部门在自身恢复重建时,要注重恢复信息化网络和相关数据库。对于原始登记档案已经毁损的,掌握相关数据的上级工商部门应尽快通过信息化网络和数据库复制、重建登记档案,保持登记档案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44.切实把“执法与服务”、“执法与维权”、“扶优与治劣”有机结合,健全和完善与名优企业联手维权服务网络,支持和促进优势企业做大做强。灾区工商机关要深入企业,加强指导,及时为企业提供“点对点”、“面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具体困难。
45.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对灾区工业发展的新规划,凡符合省、市、县(市、区)政府规定的工业项目指标条件的工业企业必须进入灾后新规划的工业集中发展区。鼓励工业企业和对口支援的工业企业迁入灾后重建的工业集中发展区,对相关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开辟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当场办结。
46.努力做好展销会、旅游市场扶持工作。按照《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展销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加快为灾后重建举办展销会的审批时间,做到手续齐全,随到随办;加大与旅游职能部门的信息沟通,大力扶持灾区旅游业恢复重建,指导服务四川旅游市场的发展。
47.指导培育农村经纪人发展。积极发挥经纪人信息沟通和产销衔接等作用,把灾区农产品推向市场,促进农民增收,开展生产自救。
48.加大灾后恢复重建期间消费维权工作组织指导的力度。各级消委组织,特别是重灾区要针对恢复重建中商品房、家装、旅游、保险等与地震灾害关系密切行业中可能发生的新的复杂的消费矛盾和投诉,加强政策法规研究,找准调解工作的突破口和结合点,确保有力、有序、有效进行。
49.指导各级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积极参与灾区恢复重建,扩大对灾区的商品运输和销售;为灾区群众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向灾区企业提供更多的急需人才,实施灾后重建就业援助。
50.坚持处罚与教育结合的原则,在严格依法行政的同时,强化人性化执法理念,做到执法与服务的统一。特别是灾区工商机关要区别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大企业大集团、社会弱势群体的一般性、轻微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建议、行政约见、行政告诫等行政指导方式,重在规范帮扶,原则上应免予行政处罚。
51.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向灾区企业违规收费和各种摊派的问题进行查处,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灾区企业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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