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华 特约记者 蒋桂芝
7月25日,浙江省工商局公布《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并详细规定了申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所需具备的各项要件,以及工商部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各项职能。
“中国民营企业正进入历险期,全社会要用救灾精神帮助企业。”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向本报记者表示,1月份至5月份,浙江规模以上企业亏损的有1.07万家,亏损面达19.6%,这表明当前生产经营困难较重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量大面广。
郑宇民说,导致企业困难加重的原因有两个。
其一是成本的全面上升。目前浙江企业的能源、原材料、土地、运输、利率、汇率、工资和税负等十大成本全面上扬,前5个月能源原材料购进价格上扬11.4%,比全国高0.8个百分点。
其二是外贸环境趋于严峻。浙江全省规模以上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率只有4.3%;九成出口企业对人民币升值的容忍度在5%以下。
“当务之急是融资问题。”郑宇民说,7月15日浙江省政府网站公布《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46号文),称“每个县(市、区)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以“有效配置金融资源”,通过这个试点,给大批因资金链紧绷而濒于破产的民企推开一扇希望之窗。
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监管行为,根据相关法规,浙江省工商局紧急制定并出台了上述《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有其特殊性,涉及到金融、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暂行办法》表述了小额贷款公司体现了四个方面的特殊性。
一是区域性。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和小企业发展、财务、管理等咨询业务,不能跨区域开展经营活动。
二是宏观数量控制性。在试点期间,原则上在每个县(市、区)只能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列入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杭州市、温州市、嘉兴市、台州市可增加5家试点名额,义乌市可增加1家试点名额。
三是稳定性。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2年内不得转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四是安全性。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无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等条件。自然人股东应符合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等条件。
基于以上特点,《暂行办法》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是内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外国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得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也不得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只能采用货币形式出资,不能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其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其他单个股东及关联方持股份比例不得超过10%,单个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等等。
同时,《暂行办法》还从经营范围、治理结构、对外投资、分支机构、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强化监管、落实责任的具体要求。
郑宇民向本报记者表示,为避免各地市在具体操作小额贷款业务过程中出现金融风险,监管部门将对小额贷款公司持“审慎”态度,并加强多部门联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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