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经济租赁住房 照顾住房保障“夹心层”
湖北省襄樊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 李才智
近年来,襄樊市房产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扎实推进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有关指示精神,把构建和谐人居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襄樊市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提出并试点推进经济租赁住房建设,构建更加严密、覆盖面更广的住房保障体系。
住房保障的“盲点”
经济租赁住房就是低租金的周转性保障住房,其实质是为将来有可能购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提供过渡性居住房屋,表现形式是低租金的周转出租房。资金来源可以从市财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民间参与投资等多方面筹集,建设及运营方式可采取灵活的市场机制。
我们把承租对象原则设定为人均收入在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60%以下的并且无住房的家庭,其租赁期限为2年,最长不超过5年,在租赁的前2年给予适当优惠,以后按照市场租金出租,体现经济租赁住房的过渡性。
襄樊市的住房保障制度工作是2006年开始的,在两年多的实践中,我们发现,现有的住房保障体系没有涵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之间的一部分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出现了一个“夹心层”。
现行的住房保障体系是把中低收入家庭划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范围之内,可是这一部分群体中有大部分人买不起房子,而且由于廉租房的门槛设置得比较高(双困户),覆盖的面太小,他们也不符合廉租住房的保障范围,这部分中低收入群体成了政府住房保障的“盲点”。
根据襄樊市的实际情况,经济租赁住房目前主要解决的对象为三类人群:
一是主要用于安置襄樊市政府推进的两个重点工程(汉江大道、中心商务区)的旧城改造中直管公房内的承租户,以解决旧城改造过程中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拆迁难、安置难”的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保护群众利益;
二是主要用于解决国企破产改制、政府征用土地、重点项目拆迁以及土地储备整合中“夹心层”群众住房问题,提供大量过渡性周转房源,为政府分忧解难;
三是吸纳、留住、引进人才,解决新就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以及来樊创业各类人才无住房问题。以后在第二阶段再根据新增的保障能力以及具体情况,将对象扩大到刚就业的大学生、初级公务员、进城打工的农民工等。
多元化筹措资金和房源
襄樊市在具体操作上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参与”的方式,多元化地筹措经济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和房源。
(一)利用暂时不需要拆除和无法消除影响的违章建筑,用作经济租赁住房。如襄城闸口二路四栋三层楼,共计3200平方米、48套房屋,正在办理房屋的交接手续。
(二)采取以银行贷款为主与直管公房拆迁补偿资金为辅的融资方式,建设经济租赁住房。一是从省开发银行贷款。二是以直管公房拆迁补偿资金作为辅助融资手段。
(三)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民间资本直接投资建设经济租赁住房。政府以落实经济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各项优惠政策作为间接投入,动员社会力量筹集经济租赁住房房源,降低政府的财政负担和管理成本。
(四)建立经济房发展资金,解决建设中的资金“瓶颈”问题。在即将出台的《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襄樊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指出,“建立经济房发展基金,用于解决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住房建设与回购资金不足问题”。
发展资金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单位出售的房改房超过本人职级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实行加价政策,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或按已核定的购房价加收30%,其差价由房产管理部门全额收缴;二是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中超过项目套型控制要求面积的部分,房产管理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三是对违法、违规建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予以没收和罚款。三项收入全部用于建立经济房发展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和经济租赁房的建设及回购,不得挪作他用。
(五)采取多种筹资方式,增加筹资渠道,解决建设资金短缺问题。
构建经济租赁住房体系
目前,有必要通过政府建设经济租赁住房或收购盘活空置商品房,以高于廉租房而低于市场商品房价格出租,待其进入住房市场的同时再要求退出住房保障,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部分“将来有可能购买住房的中低收入群体”的居住问题。
构建经济租赁住房体系时,应注意的几个方面:其一,政府的干预性,经济租赁住房是政府进行再分配的重要方式之一;其二,需求对象的有限性,主要是中低收入者;其三,经营目的的非营利性;其四,分配标准的复杂性;其五,价格的低廉性,经济住房出租的价格低于一般的市场价,差价主要来源于政府在土地供应、房租和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性补贴。
因此,经济租赁住房的建设可借鉴国外的两种模式:一是政府直接建房方式,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并提供运营资金;二是政府间接参与方式,政府提供土地、贷款、税收优惠,支持非盈利机构发展低租金、低成本住房。具体建设模式为:
1、建立专业化的管理体系。主要是由决策协调机构、实施管理机构与中介金融机构这三种处于不同层次的机构组成,在决策机构之下设立住房执行机构,来实施经济租赁住房计划,以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最后是居于中间层的中介金融机构。
2、建立灵活的运作机制。一是引进市场机制。部分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国营公益机构运营,部分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协会、互助组织运营,部分公共租赁住房可由民营公司运营。但政府依然是制度实施的主导者,包括家庭准入、退出标准、租金标准等完全由政府控制。二是经费筹集,除了从土地出让金、地方财政支出中划拨外,还可借鉴香港“以房养房”的运营模式,盘活小区商铺、停车场等配套物业的商业经营。三是政府除了考虑收购旧房外,还要通过建设新房来增加储备。四是政府还可鼓励企业参与进来。五是设立专项 基金。六是进一步加强经济租赁房的管理。
3、由政府财政直接投资,低价收购暂时不需要拆迁的违章建筑和商品房的尾盘,用作经济租赁住房。
4、采取以公积金增值部分和商业银行贷款为主与直管公房拆迁补偿资金为辅的融资方式,建设经济租赁住房。
5、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民间资本直接投资建设经济租赁住房。政府以落实经济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各项优惠政策作为间接投入,动员社会力量筹集经济租赁住房的建设资金和房源。政府对民间投资建设的65平方米以下公共租赁住房的出租3-5年内可以免税,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租赁住房。
6、建立经济租赁住房发展基金,解决经济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瓶颈”问题。经济租赁住房具有公益性质,必须有稳定的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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