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已经立案,接下来将进行正常的民事案件诉讼程序。”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昨日第一时间告诉记者。至此, “老鼠仓”民间维权第一案正式进入了立案程序。
“老鼠仓”事件始末
事情源于去年轰动一时的上投摩根“老鼠仓”事件。
上投摩根原基金经理唐建自担任基金经理助理起,便用其父亲和第三人账户先于基金建仓前买入新疆众和股票(其父账户买入近6万股,获利近29万元。另一账户买入20多万股,获利120多万元),总共获利逾150万元。
如今,众人之所以再次把目光投向这一案件,则是因为张远忠今年发起的诉讼,将国内首例基金“老鼠仓”案提到了民间维权的高度。
据记者了解,自今年6月起,老鼠仓的民间维权就一直紧锣密鼓地进行着,张远忠还在多家媒体上征求原告。由于之前一直没有明确的原告,该案长期处于搁浅状态,直到昨日记者得知,已有一位基民正式委托张远忠为自己讨回权益。“老鼠仓”民间维权第一案也正式立案。
建设银行成主被告
和之前张远忠告诉记者的一样,中国建设银行成为此次诉讼的主被告。
“我们要告的是建设银行的监管失职。作为上投摩根基金的托管人,他们有责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不让基金公司有机可循。显然在上投摩根‘老鼠仓’案中,他们失职了。”张远忠说。
按照张远忠此前的说法,对于不同的起诉主体有不同的诉讼请求。如果直接起诉上投摩根公司,依据《民法通则》,唐建是上投摩根的员工,上投摩根应当对唐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基民的损失。按照《信托法》规定,受托人违反法律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应归入信托财产。这意味着,基民可以通过请求将唐建违法所得的152.72万元归入基金财产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利益,上投摩根在赔偿后可以向唐建追偿。
起诉主体是建设银行,则是让托管人建设银行替持有人向上投摩根追偿,因为建设银行是该基金托管人,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不是侵权关系。
证监会予以回应
这起案件也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
此前,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5月公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了对两起基金内幕交易案(上投摩根唐建“老鼠仓”案和南方基金王黎敏“老鼠仓”案)的处罚:取消二人基金从业资格,分别没收唐、王152.72万元和150.94万元的违法所得,并各处以50万元罚款,但并未追究此二人的刑事责任。
民事维权案件发生后,张远忠请求证监会提供阿尔法基金因唐建“老鼠仓”行为而增加投资成本的数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实际金额及计算依据。随后,证监会于2008年7月24日向问天律师事务所发出了监管信息告知书(证监信息公开[2008]002号):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规定,他们已经对唐建予以行政处罚和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不过,有关具体阿尔法基金因唐建“老鼠仓”行为而增加投资成本的数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实际金额及计算依据,他们并无相关监管信息。
基民获赔多少?
关于众人关注的基民到底能获赔多少这一问题,按照张远忠的说法,其计算情况将非常复杂。
“我们起诉建设银行之后,需要建设银行向基金公司行使追偿义务,不过首先要计算出具体的基金财产损失,这有待于开庭计算。计算完毕后,托管银行向上投摩根基金公司追加损失,要求划给基金财产,然后计算出基金财产增加后,由此给基金带来的财产变化并影响到的基金净值的变化。”
“如唐建‘老鼠仓’导致基金财产成本上升,相对基金财产损失100万元,那么,建设银行应向上投摩根基金公司追偿100万元,并由此计算出该基金由于这100万元所造成的亏损额度,然后再进行赔偿。”
“目前,由于证监会并没有提供相关的损失计算依据,因此,基民应获赔偿数额目前还不得而知,需要开庭后作进一步计算。”张远忠说。
不过,张远忠强调,追加基民损失并非此案的真正目的。“我们进行民间维权,目的是唤起监督人的监管职责,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让基金管理人更加规范。与此同时,还能提高基民的维权意识,充分发挥基民对基金产品等公众产品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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