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反垄断法》涉及的重要行为??经营者集中行为,国务院昨日正式公布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下称《规定》)。今后,外资在中国的并购也将遵循这一新规定。
商务部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马宇认为,《反垄断法》系列细则的出台,会有利于外商更好地在中国投资。
根据《规定》,有两种情况,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其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另一种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至于营业额的计算,《规定》称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
马宇向记者解释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后会出现的情况:“一种情况是,一些商业行为申报后,商务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太大影响,经过报备就通过了;另一种情况就要通过听证会,征求行业协会、企业的意见,看看是不是构成垄断,但这种情况不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反垄断法研究中心主任黄勇近日表示,对于申报并购审查,申报的企业里最终被判定不予批准的,或者是有条件批准的,还是占少数。
马宇认为,审查不能过分关注市场份额,更应该看重利用市场集中度的不当行为,需要看到一定的表现,也就是证据。
至于为什么要规定一个统一适用于各行业、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昨日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区分行业和领域规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在理论上有一定道理,但实际操作上不够可行。一是分行业和领域规定申报标准的难度太大;二是分行业和领域规定申报标准会将导致申报标准过于复杂,经营者和反垄断执法机构都难以掌握、适用。
此外,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由于经济生活非常复杂,在有些情况下,经营者集中虽然没有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但仍有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比如,有的行业经营者的营业额普遍较低,达不到申报标准,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却相对较大,其集中行为就很有可能排除、限制竞争。对这类经营者集中,也需要有相应的控制措施。因此,《规定》借鉴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对此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即:经营者集中没有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该负责人特别指出,强调“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主要是为了防止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
该负责人还表示,目前各国都还没有完全合理、精确的方法来事先确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我国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施行一段时间后,如果不合适,可以及时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