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数月的酝酿准备,“老鼠仓”民事追究第一案日前破冰。
7月31日,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正式立案。此案中,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基金资产托管方,被基民的律师代表张远忠推上被告席。“按照基金合同,建行有义务为自己的监督失职负责,协助受害基民向上投摩根基金公司追讨损失。
据悉,该案将于3个月内最终裁决。多位法律界专家接受采访时均表示,赞同张远忠所提出将罚没唐建通过“老鼠仓”非法收入归入基金资产,以此弥补基民损失的要求,并认为基金经理王黎敏一案也应如此操作。
罚没收入应补偿基民损失
唐建“老鼠仓”事件究竟给基民造成了多少损失?由于二者并不存在直接的技术关联,导致具体数据难以厘定。据悉,张远忠曾在6月13日向证监会发出申请书,要求提供“阿尔法基金因唐建老鼠仓行为投资该种股票实际成本增加的依据以及成本增加的实际数额”,以及“基金财产及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实际金额及依据”。
7月24日,证监会针对张远忠上述申请,在回复中表示,“有关具体阿尔法基金因唐建‘老鼠仓’行为而增加投资成本的数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实际金额及计算依据,我会无相关监管信息。”
“但唐建利用基金资产拉升股价,为个人谋取利益,这一点是肯定的。”与此同时,唐建在“老鼠仓”事件中获利相对容易计算,且已经通过证监会的处罚进行了认定,这是衡量基民损失一个比较直接的方法。张远忠据此认为,应将唐建通过“老鼠仓”谋取的非法收入,归入基金资产以弥补基民损失。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树指出,“在证监会给出的唐建行政处罚书中,前面主要是指出唐建如何违背忠实义务的,后面进一步指出他是如何违反证券法规定的。”王保树认为,处理“老鼠仓”这种背信行为,首先应该优先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和《公司法》的规定,按照这三部法律关于高管人员违背忠实义务的处理规定,“老鼠仓”的收入都应该归基金财产所有 。
据北大法学院教授彭冰介绍,美国证监会针对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行为作出处罚后,相关罚没资金也是用于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在目前相关法律出现监管空白的情况下,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部门也应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
起诉建行是否合理?
针对此案一个争论的焦点在于,为何选择起诉建行?
张远忠对此表示,起诉建行所考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诉讼成本问题。“直接起诉基金公司属于民事关系,费用会很高,初步预算为3至4万元,基民难以承受;而诉建设银行费用只需50元,成本相对较低。”与此同时,张远忠也认为基金相关合同也给予了状告建行的依据: 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如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作为基金托管人的中国建设银行,是有义务来捍卫基民利益的。”
彭冰则认为,基民状告建行不对,且建行不存在失责问题。“作为基金资产的托管行,其所担负的义务只是监督这部分资产不被挪用或盗用,而对于‘老鼠仓’行为,银行本身是无法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监督的。”
“即使此案如愿得到仲裁,能否执行仍是一个问题,可能最后还是要诉诸法院。”彭冰表示。
由于该案已正式立案进行法律仲裁,张远忠以处于静默期为由,没有向记者透露目前共有多少基民委托其代理诉讼及相关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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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唐建利用担任上投摩根研究员兼阿尔法基金经理助理之便,在建议基金买入新疆众和股票时,使用自己控制的“唐金龙”证券账户先于基金买入,后又借基金连续买入新疆众和,该股股价不断上升之机卖出,非法获利约153万元。根据调查结果,2008年4月,中国证监会公布处罚决定,取消唐建的基金从业资格,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万元,对唐建实施终身市场禁入。(王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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