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频发的“老鼠仓”事件,严重损害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该如何防范?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有着自己的思考。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局长黄有根代表已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交了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的议案,建议扩大法律的调整范围,明确基金从业人员违反受托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增加对基金公司及股东的监管措施。
黄有根认为,目前,越来越多的理财产品“长得”像基金,基金的运作方式出现越来越多的创新,“老鼠仓”事件伤害了基金行业也伤害了“基民”,这些都有法律滞后的原因。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和基金业的迅速发展,《基金法》迫切需要予以修改。黄有根建议,《基金法》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修改:
统一理财产品监管标准。建议将《基金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公开发售的投资于证券市场的理财产品。
明确基金从业人员违反受托义务应承担的责任。黄有根认为,目前有个别基金从业人员严重违背受托义务,没有履行勤勉义务,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有的利用基金投资相关信息,自己操作或者建议他人进行股票投资谋取利益,对这些行为《基金法》没有明确,造成对违法违规问题追究不力,建议通过修改予以明确。
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建议《基金法》参考《证券法》关于监管证券公司的规定,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监管,增加对公司及其股东采取监管措施的种类。
放宽对基金运作的限制。黄有根认为,《基金法》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条款限制过严,建议扩大基金财产投资的范围,授权证监会对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作出规定。(姜洪)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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