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后于近日公布实施。与原《条例》相比较,新《条例》进一步便利了贸易投资活动,完善了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金融机构外管制度,建立了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强化了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健全了外管手段和措施,并相应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
首先,新《条例》将加强对外汇资金流入与流出的管理,有助于将热钱堵在国门之外。
热钱流入与人民币升值预期密切相关,热钱流入我国的途径多种多样,大量的热钱主要通过虚假贸易、外商直接投资(FDI)和地下钱庄等渠道进入我国。而虚假国际贸易、FDI披着合法的外衣隐蔽性很强,因此,加强对国际收支中上述两项的监管对防范热钱意义重大。热钱通过虚假贸易进入国内主要采用进出口伪报方法,研究发现,2005年汇改后进出口伪报急速上涨,虽不能确切计算出有多大规模热钱通过虚假贸易进入中国,但通过有关数据可测算热钱通过虚假贸易流入中国的规模越来越大,增速越来越快,其中以进口低报为主要形式。FDI是热钱流入的另一重要形式,2008年上半年我国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523.88亿美元,同比增长45.6%,新批设立外商投资项目同比却下降22.1%。虽有外资投资规模趋大的原因,但短期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异常增长与投资项目下降的现象不排除有大量热钱混入其中。
新《条例》明确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并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管理,要求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增加对外汇资金非法流入、非法结汇、违反结汇资金流向管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新《条例》还明确了外管机关有权对资金流入流出进行监督检查及具体管理职权和程序。因此,我们认为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防范和打击以套利套汇为主要目的的虚假贸易和虚假FDI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新《条例》在制度上强化了跨境资金流动监测,有利于建立对热钱流动的风险预警机制。
虽然目前国内很多专家和研究机构对于进入中国的热钱数量和主要投机对象存在很大分歧,但热钱早已进入中国且数量庞大却是不争之实。作为投机性很强的资本,热钱寻求的是一国外管法律、政策的漏洞和空隙,追求的是不同货币市场中的价差,讲究的是快进快出。因此,我国外汇储备中热钱的快速增加与我国原有的外管制度缺陷及人民币升值预期密切相关。我国原有的《外管条例》自1996年1月29日发布实施并于1997年1月14日修订。10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特别是2001年我国加入WTO ,2005年人民币实行汇改并确定了人民币汇率的市场化取向后,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量和外汇储备快速扩大,外管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必须从制度上加以解决。尤其是在我国经济日益国际化、国际资金流动加快的情况下,需进一步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以有效防范风险,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新《条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对国际短期资本流动监管的不足,有利于建立健全我国外汇监管的风险预警机制。
再次,新《条例》规定了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赋予外管机关更多的外汇监管权,有利于对热钱实施全方位监控。
最近几年热钱之所以大量流入我国,除了我国宏观经济稳定增长,热钱对人民币持续升值预期强化外,也与我国缺乏对热钱的管制力度密切相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管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人民币经常项目已分步实现了可兑换,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逐步提高。外管局已在很多环节逐渐放松对资本项目的管制,特别是放宽了境内机构对外直接投资限制和逐步放宽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于境内的限制。研究表明,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步伐一直在扩大,目前人民币资本项目中的75%都已实现了可兑换,而相应的监控措施、方法却相对滞后,监管力度相对薄弱,这必然给国际热钱提供可乘之机。
与旧《条例》相比较,新《条例》赋予外管机关更多的外汇监管权,有权依法对境内居民的可疑外汇流向进行追查。例如,新《条例》明确规定外管机关可全方位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监测;外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制有关交易单证、财务会计资料,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查询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账户(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涉案财产、重要证据等。同时,新《条例》增加了对资金非法流入、非法结汇、违反结汇资金流向管理、非法携带外汇出入境及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通过建立和完善早期预警系统,建立外管部门与有关部门、机构的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对跨境资本流动实施全方位监控,新《条例》必将在防范和打击国际热钱,保持我国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保持我国金融市场稳定上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作者系齐鲁证券研究所宏观经济高级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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