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人大法学院教授刘俊海
□ 本报记者 吴 敏
日前,人民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发表了对董正青案的看法。
首先,现在法院还没有对董正青定性,还没有最终的下结论,所以对于董正青是否犯有内幕交易罪和泄露内幕交易罪,各路专家现在也不能下结论。
此案充分体现了法院审理的过程中的程序正义。控辩双方在法庭辩论达到11个小时之久,这也体现了法院对此案的重视和正确认定犯罪事实的决心。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给予控辩双方充分的辩论,不仅控方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辩方也充分为自己辩护,法院尊重了控辩双方在审理过程中的各自的权利。
如果董正青在查明犯罪事实后,确有犯罪的事实,那么就应该认定为犯罪;如果经法院审理,没有犯罪事实,那么就应该无罪释放。
不管该案如何判决,刘俊海认为,资本市场都应该坚持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法制是基础,和谐是关键,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目前,资本市场在重效率的同时,也要充分重视公平,寻求刑事司法的公平,实现程序的正义,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再次,从该案中,我们应该改变上市公司高管的一些思维。
现在,上市公司高管们的普遍思维是,创新、务实、成本思维。但是在当前的资本市场中,高管们应当更多的树立严谨、合规、风险的意识。
创新、务实、成本思维主要指的是高管们对利益的看重和使用手段的方式过于创新。所以要提严谨、合规和风险意识。
最后,社会各界对该案的重视也说明该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公司治理的案例,不管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教材,都可以为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提供一个良好的素材。
证人证言里说道董正青在广发证券只手遮天、独断专行,架空董事长而大权独揽。实际上这些只要高管们在各自的权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就不会出问题,股东大会针对的是宏观的,重大的问题的决策,而经理层面就是微观方面的执行问题。只要董事长,总经理的这些权限划分清楚了,各司其职,就不会出现董正青上述的问题。
另外,刘俊海还谈了一些对于内幕交易的一些看法。
对于内幕交易而言,此罪本身就是在比较私密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这也给侦查方的侦查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阻碍。
我国目前的刑法实行的是无罪推定的原则,就是在没有被认定有罪的情况下,都是被推定为无罪的。而资本市场的情况比较复杂,这也给传统的刑事诉讼带来了新的挑战,就像该案中,公诉方举证是非常困难的,很难拿到实在的证据。刘俊海建议,以后对资本市场的举证是否可以考虑由内幕人士来举证。
目前资本市场比较低迷,对于资本市场的规范要宽严相济,该宽的就宽,该严的就应该严。实在是犯罪的就应该严厉的打击,才能给资本市场一个公平的法律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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