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0日,天津滨海新区正式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试点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保监会向天津滨海新区下发了一份《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支出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8%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交费部分则可在个人工资薪金收入30%以内的部分,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然而,正是这条极具诱惑力的税收优惠规定,却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惹起了“风波”,并直接导致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计划被搁置。8月6日,本报记者从一位接近国家税务总局的权威人士处获悉,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对试点中个人购买补充养老险可税前列支30%薪金有异议,所以涉及个人税收优惠这块试点直接被叫停。
税优全球最高抵触税法
消息一出,给刚刚试点的补充养老险制度泼了一盆冷水。
“放眼全球,很少有国家为推动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而制定高达30%的个人所得税优惠税率,即使在福利水平很高的加拿大,其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个税优惠也不过是18%。”8月7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保险系教授庹国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记者了解到,在国家补充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停滞不前,税收优惠政策也一直不明晰的时候,今年6月底保监会下发的这份通知被认为是天津开展补充养老保险试点的最有利的“武器”,保险业内也为之叫好。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天津开展补充养老保险试点计划,尽管范围小,但是对于整个国家养老保险体系的健全和发展将会产生深刻的影响,30%的个税优惠将极大地促进消费者的购买热情,而且可以吸引更多的保险机构将总部落户在天津滨海新区。
8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副教授韩晓琴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几年前就出台的《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为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种商业保险,均不得从该雇员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另外,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也明确规定,企业为雇员个人办理或直接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
“所以天津滨海新区拟对补充养老保险给予30%个税优惠的试点与税法有抵触,因此被叫停。”韩晓琴告诉记者。
庹国柱也表示,为鼓励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完善我国养老体系三支柱,在购买补充养老保险时,对个人支出的部分实施一定的税收优惠是比较好的办法,但是一下子制定这么高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税务部门看来,却是不能接受的。
庹国柱分析,对于个人收入并不高的人群而言,能够在购买补充养老保险时享受30%的税收优惠,可能对税收收入产生不了太大影响,但是对于高收入人群而言,却极有可能成为一种合理的逃避税收的方式,而且可能会造成很多高收入人群选择到天津去购买补充养老险。
殃及池鱼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在过于冒进的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税优政策被叫停之后,记者了解到,已经酝酿了达一年之久的上海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制度,也被迫延迟推出。
“从去年9月开始,上海保监局联合财税局以及几大保险公司共同研究的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被重新研究过了。”8月6日,上海保监局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现在保监局在观望天津滨海补充养老险试点的进展,待税收优惠政策明朗后,再推进上海个人税延型养老险试点的相关工作。
“如果税务部门对税收政策不给予支持,就无法真正鼓励企业帮助个人缴纳养老年金的积极性,同样也无法调动个人的积极性。”8月8日,中国人寿上海分公司研究员郑培明告诉记者。
他表示,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险制度的难产主要障碍在于税收支持,而各大保险公司都有心进军这一块市场,并已经为此做了大量的准备,包括设计开发合适的保险产品。与滨海新区的试点方式不同的是,上海的税延型养老险制度借鉴了更多的国外年金保险制度,对于个人税收优惠政策也一直在积极探讨,到底制定多高的个税优惠才合适,既能调动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又不至于对税收收入产生大的影响。
而韩晓琴则建议,对于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在10%或低于这一比例较为合适,如果个人缴费部分达到30%,会给个税征管留下很大的漏洞,而且现在个税免征额是2000元,无论制定的优惠税率是多少,最多也不能超过2000元。
韩晓琴甚至悲观地预测,在今年下半年财政收支形势比较严峻的情况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会轻易开这方面的口子,至少在今年出台的可能性不大。
记者了解到,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天津滨海新区的补充养老试点个人税收政策上持保留态度,但是天津市政府或仍将通过地方财政补贴的方式,来继续实施个人税优政策,而这种政策支持类似于上海住房退税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