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杜悦英 实习生李雨谦北京报道 9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止征收。据上周五财政部公布的消息,该项调整已经国务院批准。
据了解,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从20世纪80年代起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征收对象是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政策依据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5日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年8月11日颁布)。
根据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为: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5%-1.5%收取;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1%-2%收取,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上述幅度内制定,即该项费用是否收取,额度多少,最终由地方自行决定,并不统一。此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设施租赁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入较低、生活确实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减收或免收管理费。统计数字显示,上述两项费用全国每年的征收规模约为100亿元至120亿元。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收制度运行20多年来,在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和实际收取额度是否合理等方面引发多方争议。多数人士认为,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取缺乏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目前承担的税费比例也不合理,其要缴纳的工商管理费已经大大超过税务金额;此外,该项费用只针对个体工商户征收,国企、外企、民企等经营主体都不缴纳,有违竞争公平,因此停征已是势在必行。
对于停征“两费”,财政部表示,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实现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促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
专家称,此前已有北京、天津等地正式停征“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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