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资金互助社(下称“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它具有扶贫、互助、自救等特征,是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一道作为三类新型金融机构于2007年初被引入到我国部分农村地区的。
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互助社门槛最低(对注册资本的要求最低),最贴近基层,是原汁原味的“合作金融”,其作用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将不可替代。
互助社运营时间不长,但暴露的问题不少。从一些公开的报道看,一些互助社陷入“无钱可贷”、“存贷比过高”、“亏损”等尴尬局面。
“无钱可贷”和“存贷比过高”的问题与资金来源紧张有关。互助社属封闭经营,存、贷款业务限于社员,而当地农民与小企业选择加入互助社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获得贷款。而互助社与农信社等机构相比,由于存款受利率上限限制,在吸收社员的存款上也处于劣势。这都是造成互助社资金紧张的原因。
据此,我们可以想出的解决办法是:
(1)适当放宽互助社利率限制,增强互助社的吸储能力。从各方面迹象看,选择加入互助社的村民或小企业数量较有限,所以即使放宽利率限制,对农信社等机构的存款业务影响也不会大。
(2)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联手,解决资金不足问题。当前可考虑两种合作模式。一是其他金融机构委托互助社发放贷款,互助社起中介作用,收取一定的佣金。这种模式利用了互助社对借款人知根知底的信息优势,而且让互助社参与到对借款人的监督。二是互助社从其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与前一种模式相比,在这种模式下,互助社的盈利来自利差(贷款利率与拆借利率之差)。
我们认为,为了便于第二种模式顺利运行,有关部门应强制规定:互助社在成立之初就须跟当地某个金融机构“绑定”,约定后者将来完全按市场原则向其拆放资金。由于“从一而终”,互助社与该金融机构均有动机进行资产专用性投资,在它们中间树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而互助社的“亏损”问题与开办费、营运费过高有关。费用过高又是因为有关政策对互助社的设立、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等要求过于严格,与互助社扎根于最贫困地区的现实相脱节。比如,在银监会颁发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中,对理事长、经理的任职资格要求偏高,使得人员选择困难,而且付出的报酬与互助社的定位相比也偏高;又如,对互助社的营业场所、机构设置的要求较高,因而产生各种各样的费用,导致入不敷出。
从我国的实际看,互助社的发展离不开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由于互助社是处在贫困地区、相互熟悉的个体自谋出路而组建的一种股份合作制企业,政府应该免掉其各种税负,切实减轻其负担。更重要的是,有关部门要考虑到当地的实际情况,酌情降低对注册资本、营业场所、机构设置、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等的要求。政府应创造条件发挥其自律作用,同时让当地规模大、实力强的金融机构负担起对互助社的监督责任。政府的这种放手、放松管制,对当下互助社的生存与发展利大于弊。唯有如此,其支农、惠农的作用才能真正得以发挥。
(谈儒勇、李猛,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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